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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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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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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给付信息表
事项名称
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给付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政策支持类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是否纳入
政府购买服务
办理主体
区民政局
申请主体
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
申请条件
因公因战伤残的
数量限制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订)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伤残鉴定表、单位公函、病历《评定调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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