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巴中电业局《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四川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和部门。本细则考核范围为各生产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及过程管理,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者、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全奖励中根据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安全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向生产一线倾斜,避免安全奖励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对受到行政处分、安全黄牌警告处罚的事故责任者、违章者、履行安全职责不在状态的员工取消其当年度或考核期内评先、评优等资格。
对受到安全黄牌警告的单位或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或发生一般责任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奖项中所有单位类年度奖项的评奖资格。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奖项(含单位、集体、个人类奖项)的评奖资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实行安全责任联动追究制度。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工程管理(监理)、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公司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中的奖励、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整治、安全宣传、安全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等。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全年完成安全生产任务,事故率控制在公司年初目标内,公司给予500-3000元奖励,由各单位根据贡献大小和承担责任风险程度进行奖励。
第十条安全生产成绩优异,事故率控制在公司年度目标内,对公司安全生产一、二、三责任人进行奖励,同时对全司职工进行奖励。对受到上级表
彰奖励的员工,若上级没有颁发奖金由公司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发现并遏制违章,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公司按300-500元/。
第十二条公司对单位、集体发生安全事故或个人因工作不在状态、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事故,安全考核中给予的经济处罚(包括安全事故损失赔偿金额),以及公司对生产单位查处的经济处罚,统一上缴到公司财务部,列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奖励项目分为单位、集体、个人类奖项和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的个数和人数按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过程中考核考评情况,由安全监察部提出建议方案报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处罚
第一节对事故的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各种规章制度,发生内、外部人员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以责论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性质、经济损失程度,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意见和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按本细则给予处罚。对公司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罚款和行政处分。责任人在事故中对自己造成伤残被定为1-4级的可酌情处理,被鉴定为5-6级的可从轻处理。
一、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依法解聘。
2、对次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5-10%。
3、对一定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罚款200-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1-3%。
4、对事故主要责任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对有关科室负责人、有关专(兼)职安全人员和班、组、站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元。
5、对事故次要责任单位部门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并罚款200元;对有关科室负责人、有关专(兼)职人员和班组站所长给与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
6、对公司领导、分管领导罚款100-200元;相关部门负责人、专职人员通报批评,并罚款100-200元。
7、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8、事故责任单位如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单位,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取消年人平均安全奖;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