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加工承揽合同,受伤
签订承揽合同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承揽合同是怎么回事,与劳动合同又有什么区别。比如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委托合同,也就是说A公司委托B公司做一件事情,那么B公司与其找的相关人员存在的是雇佣关系。这期间职员出了事,因为职员是B公司找来的,如果如果职员自身没有错,那么将由B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做为委托方A公司,也要负连带清偿责任。以后再由A公司向B公司追偿。用通俗的话说加工承揽合同就是说我向你提供样品,由你组织人马来为我生产加工,完成特定的某一部分的生产合同。这样的合同中,你是没有自主权的。并且你必须按我给出的样品,时间要求严格生产,达不到我的要求就是违约。另外,你所组织的员工不直接与我发生经济关系,他们只对你负责,我只与你结算,你与我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还有一点是我可以除你之外再和更多的同样的团体签定这样的合同。
而委托合同是一种代办,我委托你以后,那么你就代表我来完成某一目标,或为达成某一目的而进行所有活动。在这样的合同中,你是有自主权的,你对外所做的事情是经过我授权的,也就是授权你代表我行使某种权利或为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合同。你在合同之后所招揽的人员,虽然是由你出面签定合同,但是费用是由我方给付。同时,这样的合同具有唯一性,我不能再与另外的团体签定同样的委托合同,否则就是违约。
加工承揽合同仅仅指特定的某一部分,是有特定的某一部分的工作,是个小的,有局限性的狭义概念,所指“标的”是项目,干什么活,也就是说其标的物为针对一特定物体的劳务,例:装修合同;而委托合同是个大的概念,包含面比加工承揽合同大的多,涵盖的领域比加工承揽更广,其所指“标的”是办什么事,标的物为针对处理一些事情的劳务,例:委托他人代领工资的委托书。
从以上概念不难理解,承揽合同是只买劳动成果,具体过程怎样,是不予理会的,也就是说,它具有完成工作的相对独立性。而劳动合同则不同,它不但购买了员工劳动成果,也同时购买了员工的工作工程。所以,签订承揽合同受伤是不在劳动法的管辖范围之内的,自然不能申请工伤。
关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企业租赁、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况,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往往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劳动部门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即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据此,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
【案情1】2017年1月10日,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一批双层杯需要进行抛光,通过何某的介绍,某五金制品公司与董某洽谈,最后商定由董某组织人员进行加工。第二天,董某到XX抛光厂请假后在某五金制品公司的厂长带领下入厂、领料、登记身份证。董某领料后就到车间进行抛光,约11时,董某在抛光过程中被机器打伤右臂。董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局申请,要求认定其右臂受伤为工伤。
区劳动保障局认为董某在完成任务过程中仅提供劳力和技术,却使用某五金制品厂的厂房、生产设备和材料,因此,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