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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运作及风险管理研究(11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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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运作及风险管理研究(11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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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运作及风险管理研究(11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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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运作及风险管理研究
一、 相互保险组织特点及运作 5
(一) 相互保险组织的特点 5
(二) 相互保险组织的运营资金 8
(三) 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条件 10
(四) 相互保险组织的会员 11
(五) 组织结构与治理 13
(六) 分支机构 15
(七) 盈余分配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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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合理规范治理机制 23
四、 我国相互保险组织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 23
(一) 把好市场准入关,鼓励相互保险组织差异化发展 23
(二) 强化公司治理建设,有效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 24
(三) 合理制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支持特色型相互保险组织发展 24
(四) 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维护好会员的合法权益 25
(五) 争取税收优惠等政策,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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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特点及运作
相互保险组织是国际保险行业中一种历史悠久且具代表性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保险组织不存在股东或股本投入,是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通过参保成为会员,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设立保险组织为自身提供风险保障。
相互保险组织的特点
相互合作性。相互保险组织是其会员以互助合作的方式形成保险关系和组织实体,会员不仅是保单持有人,也是组织所有人,即会员兼具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双重身份,且两重身份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产生,在保险合同终止时消灭。这种相互性决定了会员的权力义务也是双重的,既有作为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作为组织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运营资金来源特殊性。这是指相互保险组织的运营资金来源没有股东投入的资金,也就是没有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概念,其运营资金来自他人捐赠或借款以及经营盈余提取的公积金积累。这也就意味着相互保险组织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压力较大,必须迅速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保持公司有充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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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进行正常运作。正因如此,相互保险组织的持续筹集资金的能力和内源性资金积累的能力对于保障组织偿付能力充足至关重要。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相互保险组织追求实现全体会员的利益,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取保费以满足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为原则,在经营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较为重视。相互保险组织收取的保费及资产运作的收益在支付各种保险赔款和各项经营费用之后,如有盈余,完全由会员共享。因此,以保单分红的方式分配给投保人是相互保险组织的传统,在法律上则体现为一些国家的强制分红原则。这也是相互保险组织特有的分配原则。
经营管理机制上更注重“人合”。在相互保险组织中,“资本”的话语权较弱,投保人作为相互组织会员,其投票权比较重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基础是“人合”,而非“资合”。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但是,实践中,规模较大的相互保险组织由于人数众多,难于实际参与管理,法律上允许采取会员代表大会方式,同时建立起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来管理公司,它们由保单持有人选举产生。
正因为相互保险组织具有相互性、非营利性、人合性等特点,也成为不同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制度性优势(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比较见表一),使相互保险组织在国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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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市场上得到快速发展。目前,,,服务会员/,市场份额超过27%,且呈现稳定增长的局面。《ICMIFGlobalMutualMarketShare2013》报告显示,2007-2013年,%,%,快于全球保险行业的增长速度,%%,。从险种来看,寿险和财险保费规模基本相当,寿险略大于财险;从地区来看,北美地区的市场份额最高,为35%左右,欧洲为30%左右,而亚洲和大洋洲则在20%左右,拉丁美洲和非洲最低,分别仅占11%和2%左右;从国家来看,全球十大保险市场中,有五个国家的相互保险市场占有率超过其国内保险市场总份额的1/3,澳大利亚相互保险的市场份额最高(超过60%),荷兰、丹麦、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相互保险市场份额也高于40%,而美国的相互保险市场份额也占到36%左右。由此可见,相互保险在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表一: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比较
相互保险组织
股份制保险公司
性质
不以营利为目的,或
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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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为目的
资金来源
借款或第三方捐赠
股东出资的资本金
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股东大会
保险关系
会员关系与保险关系同时生成
根据保险合同形成保险关系
损益的归属
会员
股东
相互保险组织的运营资金
资金的来源
相互保险组织的投保人基于投保关系而建立起会员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由于不存在投资人,相互保险组织存续的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在设立之初,其初始运营资金需要向第三人筹措资金,包括借款或捐赠。第三人提供的资金在各国相互保险组织立法中被称为组织基金、创始基金或担保金,它可以由投保人之外的任何人提供,包括其他保险公司。例如:德国《保险企业监督法》中相互保险组织创设的初始资金投入称为“组织基金”或“创建基金”,它用来满足相互保险设立的费用开支,并提供公司营业的最初阶段的营业基金和对投保人的保证金,与股本具有相似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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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日本保险业法》规定,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基金总额须为10亿日元以上。此外,也并不排斥发起人(他们通常也是最早一批投保人)提供创始基金,但这部分资金的法律地位不是会员而是第三方。例如:在日本,认购基金者(可以是发起人)和相互保险组织之间签订基金契约,向相互保险组织提供基金,其地位与会员资格不同,属于第三方,基金契约可以被看作是特殊内容的消费信贷;在英国,根据《互助社法1992》,英国相互保险组织的“出资”称为会员“认购”(Subscription),至于认购额要达到多少才能合法设立一个相互保险组织,法律则没有规定。
出资人的地位和权力
基于借款而发生的基金,资金提供人享有对该基金的债权人的地位。这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债权。主要表现为:第一,在相互保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上不作为“负债”列示,而作为一种特殊的“权益资本”,出资人不得提前解约要求归还;第二,相互保险组织偿还该基金,也不是作为一般债务偿还,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类似一种利润分配;第三,在相互保险组织破产清算时,基金提供人的受偿顺序后位于相互保险债权人。同时,资金提供人一般不参与相互保险组织经营管理,但具体权力一般由公司章程约定。但在德国,由于出资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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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完全取决于其在公司设立时与发起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相互保险开办的组织基金用途,公司使用组织基金的条件,如何偿还组织基金,以及基金出资者出资至何种范围,才有权参与到相互保险经营。
资金的偿还
各国法律对其偿还的顺序规定不一,施加的限制也有异,但共同体现出来的基本理念是:该基金的偿还不得减损公司在“权益”项下的资金总额,也就是说,当偿还该基金时,相互保险组织已经提取了足额的准备金或者留存了足额的盈余,能够填补基金偿还留下的空缺。例如:德国依照《保险企业监管法》第22条的规定,组织基金只可在有超额的全年收入且损失准备的提存已超过法律规定时才予偿还。当已偿还第一个营业年度的设立费用和营业设施费用时,即应开始返还组织基金。
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条件
目前,世界各国对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条件规定不一。在德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条件,依照《保险企业监督法》,保险业实行市场准入,获得经营许可是保险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日本,相互保险组织在创立之初必须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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