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大纲要求:
测试内容
能力等级
(一)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的特征
(2)法律规范
(3)法律渊源和法系
(4)法律体系
(5)法律关系
(6)经济法和经济法体系
(1)法律行为理论
(2)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3)无效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代理的基本理论
(2)代理权
(3)无权代理
(4)表见代理
(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
(4)诉讼时效的中断
(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2)仲裁的基本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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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有: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代理权;代理权滥用的情形;无权代理;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情形;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审判程序;仲裁裁决。
本章历年考试均为客观题,但本章知识点与实际应用的结合可能出现在综合题中,例如,民事行为、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等。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7
单选题
诉讼时效期间
判断题
代理的适用范围
2008
单选题
诉讼时效期间
多选题
无权代理
2009
(旧)
单选题
代理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仲裁范围
判断题
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2009
(新)
单选题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诉讼时效
多选题
诉讼时效中断
2010
单选题
诉讼时效起算
多选题
无权代理
提示:虽然判断题已经取消,但其知识点是考题涉及过的内容,仍然需要注意。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单选
多选
判断
综合
合计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2007
1
1
1
1
2
2
2008
1
1
1
1
2
2
2009
(旧)
3
3
1
1
4
4
2009
(新)
2
2
1
3
2010
1
1
1
2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
法律实际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
(1)所谓国家制定,是指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2)所谓国家认可,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
。
。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具有如下特点:(1)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准则;(2)法律规范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和可重复性;(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具有微观上的指导性。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例: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多以“应当”、“必须”等词汇来表述)(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多以“禁止”、“严禁”、“不得”等词汇来表述)(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包括前述义务性)(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