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大纲要求:
测试内容
能力等级
(十)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1)买卖合同
(2)赠与合同
(3)借款合同
(4)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
3
3
3
2
2
(1)承揽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
(1)运输合同
(2)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3)委托合同
(4)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2
3
2
2
2
2
2
2
1
本章介绍了15种有名合同,对这些合同,《合同法》有一些特殊规定。
近几年在以合同法总则为主的综合题中都结合了本章的内容。2001年以合同法总则为主的综合考题结合了本章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2002年考题中的综合题之一是以借款合同为结合内容;2003年考题中的综合题之一是以技术合同为结合内容;2004年考题中的综合题之一是以建设工程合同为结合内容;2005年以合同法总则为主的综合考题结合了本章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2006年以合同法总则为主的综合考题结合了本章运输合同的内容;2007年以合同法总则为主的综合考题结合了本章买卖合同的内容;2010年以物权法总则为主的综合考题结合了本章买卖合同的内容。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7
判断题
承揽合同的解除
综合题
买卖合同的解除;买卖合同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买卖合同分期付款
2008
无题
2009(旧)
多项题
赠与的撤销
判断题
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2009(新)
单项题
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
多项题
动产的物权变动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2010
单项题
赠与合同
多项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免责条款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综合题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动产租赁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单项
多项
判断
综合
合计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2007
1
1
6
7
2008
0
2009(旧)
1
2
1
1
2
3
2009(新)
1
1
1
2
2010
1
1
1
4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故《合同法》规定,其他有偿合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甲将一批货物交给乙保管,后甲将该货物卖给乙,交付时间是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而不是保管合同生效的时间)(确定交付时间是为了界定孳息的归属、风险承担等)
【相关考点】《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属于简易交付。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完成了交付,与后面风险承担是一致的)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确定交付地点是为了界定风险承担、诉讼管辖等)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例如说明书、保修单)。
(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包括仓单等)。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签订合同时,标的物可能不属于出卖人或还不存在,但“交付”时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