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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刑法复习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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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刑法复习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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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刑法复习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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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级山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
刑法学期末笔记
第一讲刑法的一般理论
一、刑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法既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三个
显著的特点:1、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刑罚权是和平时期一个国
家最具有暴力性的国家权力。2、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广泛性。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法
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
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3、刑法的保障
性,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发挥着“第二道防线”的作用,
通过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制裁、打击,让人们遵纪守法,遵守宪法,遵
守民法、婚姻法等法律,从而保障了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实施。从这
个意义上讲,刑法具有保障性。
二、刑法的渊源
答:刑法的渊源:即刑法的表现形式。既狭义的刑法和广义的刑法,
狭义的刑法:统一的刑法典,刑法典就是系统地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第一编:
总则(刑法总论)、第二编:分则(刑法分论)和附则。广义的刑法除刑
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
或补充规定。)、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例如:婚:.
姻法规定:------构成重婚的依照刑法定罪量刑)和刑法修正案(为了
顺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如果对刑法的修改和
完善是局部的微调,就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
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
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
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
辖权的范围。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就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
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就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
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凡外国
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
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
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外:.
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
法。
5、综合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
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领域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俱体包
括:
(l)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
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
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8
月4目的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其一是我国的
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
地点。其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
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三种情况:
(1)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
(2)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3)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刑法第6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有以下四种: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豁免权,可以由派遣国政
府明确放弃。如犯罪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通过外交途径的解决方法
有限期离境、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等。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
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
33:.
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
我国刑法的效力不及于港澳地区。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刑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于特殊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
国刑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
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予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
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此规定既维护司法主权,又避免
双重处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
处罚的除外。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
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
第二讲犯罪和犯罪构成的理论
一、犯罪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答: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
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
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
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触
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
统一。
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
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
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主要决定于
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
社会关系。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三是决定
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违
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只有当
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对于违反刑
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
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
个基本特征。
二、犯罪客体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区别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
为所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通过犯罪
55:.
对象侵害到犯罪客体。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
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
关系的某一部分。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观方面
答: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1、危害行为(必
要要件)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结果、3、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对象
四、犯罪主体
答:(一)自然人犯罪主体1、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具有这种辨认能力
或者控制能力,即有刑事责任能力,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不具
有这种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当负刑
事责任;这种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减弱,即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则
应负较轻的刑事责任。2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年龄:已负满
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已负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
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完全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
(3)酒精中毒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4)生理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特殊主体是指:犯罪主体的构成一般情况下指要求行为人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但是,有的犯罪成立,在主体要件上还要求行为人必
须具备特殊的身份,这种主体就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五、犯罪主观方面
答: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
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故意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一)
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
意志因素。(二)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
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第三讲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
一、故意犯罪形态概念和特征
答:故意犯罪形态包括: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
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2、犯罪的未
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
77:.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犯罪的中止
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1)发生在
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①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结果犯;
(没有过程);②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结果犯;(2)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
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比之下,犯意的形成虽然是推动行为人
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但犯意仅仅属于思想范畴,仅有犯意而未将犯
意付诸实施尚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因而犯意的形成不属于犯
罪的过程。
二、犯罪未遂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备以下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
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
得逞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非自
愿放弃犯罪。
三、犯罪中止
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可以分
为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
中止两种。总体上讲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
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
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
质特征。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
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
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
此项犯罪。彻底性表明了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它
表明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断。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一种特殊类型、特殊情况
下的犯罪中止,除了具备上述三个特征以外,还要具备“有效性”的
特征,即还必须有效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结果的发生,从而
使犯罪未达犯罪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四、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
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这里的“人”是指符合
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就自然人而言,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
人。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一个未达到刑事年龄的人,或者一
个精神健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由于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
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另外,由于刑法规定了
单位犯罪,因而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
人共同犯罪。
(二)共同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
99:.
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
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行为人实施共同的犯
罪行为并不要求所有犯罪人都实施同样的行为,而是要求各犯罪人为
追求同一危害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
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这里应该注意:第一,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
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共同犯罪行为
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作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
不作为的结合。第三,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
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
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
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态度。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
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
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
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
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况:都是
直接故意;都是间接故意;有的是直接故意有的是间接故意。需要特
别说明的是: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互相沟
通。
五、想象的竞合犯和牵连犯
答:(一)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具
体来讲就是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者一个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
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
形态。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
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和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关于界定
一个行为的标准,理论上存在分歧,主要有自然行为说、社会行为说、
犯罪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其中,法律行为说更为可取。该学说认为,
应当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次数作为衡量行为个数的标准。一次
符合为一行为,数次符合为数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
个罪名,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则是实际的数罪;如果是作
为犯罪手段的行为或结果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则构成牵连
犯,均非想象竞合犯。所谓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
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二)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
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
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是围绕本罪
而成立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
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二是原因行为
与结果行为。方法行为,指为了便于本罪的实行而实施的行为。结果
行为,指本罪行为实行后由于本罪而实施的行为。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如何认定有无牵连
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的分歧。折中说认为
本罪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
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
关系。
1111:.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施
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这里存
在着两种情况:一是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
了其他罪名。二是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
名。
第四讲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
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需要
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
予以界定。
1、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防卫
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防卫目的),保护合法权益
的心理状态。下列行为由于不具备防卫意图而不构成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诱使
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斗殴;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2、防卫起因
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这里要求:(1)必须有危
害社会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是违法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不是臆想、推测的。
假象防卫因为不具备防卫起因而不构成正当防卫。假象防卫,是指由
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错误认识,把实际上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
存在而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
3、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第三者实施防卫。
4、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防卫
的时间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一般是指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不法
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不
具备防卫时间条件的情况: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两
种情况。(1)事前防卫:事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即对侵害
人采取反击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2)事后防卫(事后加害):
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之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者所实
施的打击行为。
5、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即对于正在进行行凶、
***、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
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这种防卫权的行使,虽然没有限度条件的要求,但却有严格的法
律限制。
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
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
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2、避险起因。避险起因是指存在着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危
险。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四种: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非法侵害行
1313:.
为;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3、避险时间。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
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4、避险对象。紧急避险针对对象是第三者合法权益,该第三者合
法权益必须比所保全的合法权益次要。
5、避险限度。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利益损害必须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6、避险限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即当危险发生之时,
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
权益。
7、避险禁止。避险禁止是指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
特定责任的人,即在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保护
自身的利益实行紧急避险。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答:。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
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于自
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
。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
人,不能针对第三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
则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利的损害。
。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
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
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
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
益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
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
特定责任的人。
第五讲刑罚的一般理论
一、刑罚的概念及种类
答: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限制
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的制裁方法。主要特征:(1)刑罚只能
对犯罪分子适用.(2)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3)刑罚只
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
刑罚的种类:(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2)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处

二、刑罚的目的
答:刑罚的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特别是设
计刑罚制度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
宿。关于刑罚的目的,古今中外存在若干学术争议。比较典型的有报
应目的论,这种理论认为,刑罚没有特别希冀达到的目的,刑罚的意
义就在于报应犯罪行为的害恶,给犯罪人以惩罚,以其痛苦来均衡犯
罪人的罪责,从而实现正义的理念。(1)同害报应论;(2)神意报
应论;(3)道义报应论;(4)法律报应论。
我国的多数学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该理论主张刑罚的
意义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预防犯罪,保卫社会,而不是惩罚罪犯,
满足抽象的社会正义理念。由于预防的对象有所不同,故将刑罚的目
的划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515:.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
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
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作用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1、剥夺与惩罚
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2、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
新犯罪的根本措施。对不同的犯罪分子适用不同的刑罚,是预防他们
重新犯罪的基本手段。这种手段的使用表现为如下几种方式:(1〉对
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通过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永远
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这是一种最简单、最有效的特殊预防方式。
(2)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通过采取适用不同期限自由刑的方式,同时
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这是特殊预防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式。(3)对
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贪财图利犯罪的犯罪人适用财产刑,剥夺
其重新犯罪的资本和物质条件,使其得不偿失,从而不能、不敢或不
愿再次犯罪。(4)通过对某些犯罪人独立或附加适用资格刑,剥夺其
一定的权利或资格,从而防止他们利用这些权利或资格重新进行犯
罪,这也是特殊预防的另一种重要方式。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
罪者,防上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只限于潜在
的犯罪人。(1)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2)不稳定分子,
即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人。(3〉具有私人复仇倾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从刑罚学的角度讲,要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应当特别注意刑罚的适
当性、公开性和及时性。总之,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和一般预防
目的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
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符合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
要求,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足以威慑、儆戒意图
实施犯罪的人。
三、一般累犯制度
答: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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