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案件编号
税务行政措施
拟使用文书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 年月日
部
门
意
见
负责人:
年月日
主
管
局
长
意
见
主管局长: 年月日
局
长
意
见
局长:
年月日
《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填写说明:
1、本审批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
2、适用范围:在实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务行政措施时,使用本审批表;
3、填写要求:
(1)税务检查案件中的税务行政措施应填写“案件编号”;
(2)“税务行政措施”:是指拟采取的税务行政措施,如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
(3)“申请理由”:是指拟采取税务行政措施的原因及依据;
(4)在税务检查中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检查科签署,其他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征管科签署,并报相应的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
查封(扣押)决定书(保全类)
地税保全[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规定,决定派等人对你(单位)的有关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限你(单位)在年月日前缴纳税款元、滞纳金元,逾期不缴,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抵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对查封(扣押)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封(扣押)决定书(保全类)》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本决定书中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2)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
(3)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在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4)“”: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5)“[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6)“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7)告知事项“”处:分别填写“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
(8)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冻结存款决定书
地税保全[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规定,请从年月日起冻结在你处的存款帐户的存款(¥)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存款帐户余额: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月日时分
冻结存款决定书
地税保全[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规定,决定从年月日起冻结你(单位)在银行(分行) 帐户的存款(¥)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对冻结存款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存款决定书》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
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本决定书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2)“”: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3)“[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4)“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5)本决定书为两联式:
①第一联台头“”:填写金融机构名称;
②第一联存款账户余额指税务人员查询时的存款余额及币种;
③第二联台头“”:填写被执行人名称;
④第二联告知事项“”处:分别填写“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
(6)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两联式,第一联一式二份,一份送金融机构,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