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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是非重点章,历年考试分数较少。主要把握债的分类、债的担保基本原理,债的保全、转移和毁灭。
本章近三年考点归纳
2005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2006
单项选择题
税收撤销权(内容已删除)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2007
单项选择题
债的移转情形
多项选择题
债的移转情形
综合分析题

本章近三年考试分数统计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合计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2005
-
-
-
-
-
-
-
-
2006
1
1




1
1
2007
1
1
1
2


2
3
第一节 债概述

债是指特定人之间恳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也称“标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1)依债的发生缘由所作的分类
①合同。②缔约上的过失。③单独行为。④侵权行为。⑤无因管理。⑥不当得利。⑦其他。
(2)其他分类
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打算的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②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③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④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依据肯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恳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毁灭的债。
⑤简洁之债与选择之债。简洁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
⑥主债与从债。
【例题·多选题】甲与农机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一台拖拉机的合同。甲与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讲,该债属于( )。





[答疑编号12203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
解析:这是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一人之债、简洁之债。
其次节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削减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恳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的保全分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手写板图示2031_02文字描述
 
 
甲和乙签订了100万的买卖合同,甲已经向乙履行了交货的义务,乙没有依据商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同时乙对丙享有80万的到期债权,但是乙迟迟没有向丙索要。从而导致乙无法清偿对甲的债务。此时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清偿80万的债务。此时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是第三人。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代位权事实成立,法院支持甲的恳求。诉讼的费用由丙担当,丙向甲支付80万,从而丙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毁灭,甲与乙之间8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毁灭。
 
 
 
 
手写板图示2031_03文字描述
 
 
甲与乙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甲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没有依据商定的期限向甲支付货款。乙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赠送给丙,此时甲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乙的赠与行为。在这个诉讼中,甲是原告,乙是被告,丙是第三人,假如法院审理认为撤销权的事实成立,支持甲的主见,撤销乙的赠与行为,丙负有将财产返还的义务。甲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乙负担。
 
 
 
(1)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代位权的形成条件
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拖延;③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效力
①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留意:上述“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酬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恳求权等权利。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恳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形成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2)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恳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3)因撤销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撤销权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毁灭。
【例题·单选题】甲欠乙1万元到期借款,经乙催讨后始终未还。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恳求行使代位权的是( )。
,甲始终不去取
,甲始终不去领取
,甲始终不去催讨

[答疑编号12203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A选项债务人不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B选项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允许行使代位权。D选项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只有C选项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的担保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殊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2)债的担保的形式
债的担保的形式,也就是担保的方式、方法,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手段。债的担保方式一般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
①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也称之为保证。
②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肯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留置权,而《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一般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所以称为商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因此称为法定担保物权。定金担保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第三节 债的移转和毁灭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因变更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
(1)债权让与是指不转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让与的条件是:须存在有效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债务担当是指在不转变债的内容状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担当。债务人将债务全部的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不再对该债务担当责任,债务人将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担当该债务(即,并存的债务担当)。债务担当一般应当具备这样一些条件:必需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应是具有可转移的特点;第三人必需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债务的担当必需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例题·多选题】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2007年试题)






[答疑编号12203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的移转情形。债权让与的条件是:须存在有效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不要求履行特殊的合同形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全都意思表示即可。
(3)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实践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
【例题·单选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在理论上被称为( )。(2007年试题)




[答疑编号12203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的移转情形。题目中说明是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所以是债的概括承受。选项C属于债的保全。

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即为债的毁灭。
清偿
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的主体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
抵销
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毁灭债的行为。
抵销应具备的条件是:(1)双方互存债权和债务;(2)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4)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销。
提存
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缘由而无法履行债务的状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毁灭债的行为。
提存应当具备的条件:(1)须有因债权人的缘由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状况。(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3)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4)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免除
债权人向债务人放弃债权,使合同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单方行为。
混同
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例如: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一个合同,该合同签订不久,乙企业就并入了甲企业,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于一人。
【例题·单选题】张某和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商定:张某为买方,预先支付全部货款;服装厂为卖方,收到货款后10天内发货。合同订立后,张某支付了全部货款。付款后其次日,张某因与李某存在债务纠纷逃到外地躲债,下落不明,致使服装厂无法向其按时交货。依据法律规定,服装厂可以实行的毁灭债务关系的措施是( )。





[答疑编号122031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债务人因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