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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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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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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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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其次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其次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其次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章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省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当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方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具体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具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具体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爱护区、文物爱护单位及其爱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其次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状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邻居、居住组团(社区)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学校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学校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学校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学校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s
幼托、中学校用地
幼托、学校、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sa
幼托用地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用地
Rsb
学校用地
学校用地
Rsc
中学用地
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学校、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Rsd
九年制学校用地
涵盖学校和学校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m
住宅混合用地
以服务式公寓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的用地.(一般指单栋建筑的功能复合用地,不包括用地规模较大的混合,该类混合应依据功能细分,区分用地类别)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
C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加工场、车间和仓库等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贸易询问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询问机构、企事业管理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宾馆、公寓式酒店、款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商品展销、商品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m
混合用地
以商业、办公(C21、C23)为主,与其他商业金融业混合形成的用地
C3
文化消遣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类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类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
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所、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公共卫生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疾病预防把握中心、专科防治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疫所、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疗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争辩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学校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高校、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争辩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
不包括附属于一般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与业余
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高校、夜高校、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争辩、勘测设计、观看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询问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争辩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爱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肯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峻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一般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一般仓库用地
W2
危急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急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集装箱等为主的仓库用地
T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大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大路用地
高速大路和其他各级大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短途客运站和简易客运站用地,包括附属配套的监控通讯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养护管理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大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
T21
高速大路用地
高速大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22
一、二、三、四级大路用地
除高速大路之外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大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23
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短途客运站、简易客运站等用地,包括附属配套的停车场、修理站、加油站等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自然 气、能源、水资源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帮助生产区和客运站、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R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把握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
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
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修理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把握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各类货运场站、物流、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a
公共加油加气站
用地
供应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自然 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为自身服务的加油、加气站,该类用地归入所附属单位的用地内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汽车修理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3a
邮政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用地
U3b
电信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电话、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
U41
雨水、污水处理
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污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河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污泥
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污泥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修理设施
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修理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人防、水利等防灾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该绿地分别归入各自所附属的用地内)、园地和林地
G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肯定游憩设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肯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平安的防护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戒毒所和平安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浇灌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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