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强化依法行政杜绝‘钓鱼执法”’专题探讨党政干部论坛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其治理
。刘娓毅
由媒体披露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所引起的轩然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
大波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对“孙中界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
事件”此前的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开道罪。因而其合法性普遍受到公众的质疑。
歉;闵行区政府也同时宣布“张晖事件”取证方式不正一程序违法一
当,撤销其行政处罚行为。同时,行政问责也已展开,日行政执法是十分严肃的事情,一切行使权力的方
前已有一名副区长和一名城管局长被追究责任。案件虽式和程序都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将法定的执法权
然法槌落定,但这一事件的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问力委托给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去行使,更不能采
题,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用市场化的方式将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权委托出去,否
一
、“钓鱼执法”及其形式则就会出现为执法而执法,为罚款而执法的畸形执法
“钓鱼执法”,在英美叫执法圈套,最早来自刑事形式,甚至还会形成一个专业取证牟利的团伙,在缺
侦查中的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乏任何管束的情况下,这类团伙就演化成了敲诈勒索
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的团体,十分可怕。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我们在
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决定的
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但这种行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上
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故海的“钓鱼执法”则省略了这些法定程序,通过诱骗的
各国都对诱惑侦查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方式栽赃当事人,然后逼迫当事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
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的协议,从而达到高额罚款的目的。可以说,这种执法
’害严重的特定犯罪。缺少起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二执法动机不纯
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显然是源于刑事侦查
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
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
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但是,行政执法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
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从形式上讲“钓鱼执法”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就是违法的。
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从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
违法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二是况:一种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
“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意图,而的过激方式;另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
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三是择。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