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培训
一、消防常识
消防,消防工作是人们在同火灾的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一项专门工作。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同火灾斗争历史悠久。然而,“消防”一词却不是古已有之。20世纪初“消防”一词从日本引进我国时,曾经泛指消灭与预防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但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消防”一词曾专指“火灾消防”。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现代消防工作担负同火灾作斗争的主要任务的同时,还肩负着抢险救灾等社会救援的重要任务。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任务
1、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务,预防和减少火灾
(二)、我国的消防组织
根据《消防法》第27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完成消防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它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消防工作的领导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场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火灾预防常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五)灭火救援常识
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慌报火警。
2、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3、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4、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