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陈某杰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辩护词.doc

格式:doc   大小:24KB   页数:14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陈某杰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辩护词.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9/12 文件大小:2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陈某杰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辩护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陈某杰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辩护词
陈某杰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陈某杰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杰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担任陈某杰的辩护人。自侦查阶段介入本案后, 辩护人多次会见陈某杰,详细阅读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控方要证明陈某杰行为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杰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
所谓“客观上实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首先,控方要证明陈某杰使用的设备属于“伪基站”设备,即陈某杰使用设备群发短信时会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其次,控方要证明陈某杰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
所谓“主观上具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控方要证明陈某杰明知其行为会
导致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的后果,而放任或积极追求这种后果的产生。
一、本案的司法鉴定文书不能证明陈某杰使用的设备属于“伪基站”设备。陈某杰使用的设备是否属于“伪基站”设备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专门问题,必须由相关领域具有鉴定资格与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具有鉴定资格与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员对此进行鉴定方可得出结论。本案的司法鉴定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卷至 20 页的,由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 A-JZ-20140507-02)及《鉴定报告》两部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相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本案的司法鉴定文书不具有合法性、相关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本案的司法鉴定文书不具有合法性。 。
侦查机关委托的主体是“广州市科信局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可是实施鉴定的主体是“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广州市科信局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是广州市科学与信息化局的内设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是广州市科学与信息化局的直属单位,属于事业单位,这就是说两者分别为两个不同的独立主体,侦查机关没有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进行鉴定,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是在没有得
到授权的情况下私自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 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在广东省司法厅颁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的名字,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也没有在《检测报告》、《鉴定报告》中附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因此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不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格及条件。
事实上,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具备的是“中国计量认证资格”, 而非“司法鉴定资格”,这分别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格,不能混为一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该款明确了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的性质为一种计量认证机构。
该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该款明确了广州市无线电监测站的工作职能为相关产品是否合格进行检验。
这说明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为计量检定机构,具备的资格计量认证资格,这种资格完全不同于司法鉴定机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广州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检测行为得到的数据,在外上具有公证作用,其得出的数据可用于司法鉴定,但不能代替司法鉴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三条的规定管理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编制名册和公告。
根据《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