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信用证开立若干问题探讨.doc

格式:doc   大小:53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信用证开立若干问题探讨.doc

上传人:pppccc8 2017/9/12 文件大小:5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信用证开立若干问题探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证开立若干问题探讨
信用证制度因能给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提供安全保障而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付工具。而信用证之开立,则在信用证运作流程中起到承上启下之关键作用。由此,研究信用证开立问题具有重大实益。笔者以下拟从信用证开立时间、开立条款以及信用证生效时间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开立时间
(一)买方应于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开立信用证
一般而已,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开立信用证之时间。具体规定之方法,在实践中可有“预计装船日至少十日之前”、“每一装运期首日至少十五日之前”、“于2011 年4 月30 日之前”、“买卖合同成立后十日之内”等等。一旦买卖合同有明确规定,自然买方应于该规定之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否则便是构成违约。
然而,从现实操作实践来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时间反属常态。则此时买方应于何时开立信用证?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应是卖方有权随时要求买方开立,但应给买方必要准备时间。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的规定来看,应是买方应于合理时间内开立。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但是,国际货物买卖有其特殊性,一般情形下买卖都会采用特定贸易术语如cif、fob等,并会明确规定货物付运期限。因此,该合理期限之解释,应受特定贸易术语、付运期限之限制。如sinason-teicher inter-american grain corp v. oilcakes and oilseeds trading co. ltd [1954] 1 p; co. ltd v. cook(1953) 1 lloyd’s rep. 328)
二、信用证开立条款
(一)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或交易惯例去确定信用证条款
就信用证具体条款,如是否允许转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卖方需提交哪些单据、交单期限、信用证有效期、是否需要保兑等等,最佳便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于买卖合同中具体约定。如果买卖合同有具体规定,自然买方申请开立之信用证应符合买卖合同之规定,否则构成买方违约。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买卖合同就信用证条款作出明确规定的,属于少数。大部分买卖合同都是简略规定付款方式采取信用证而已。此时,买方究竟应如何开立信用证?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第61 条),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cisg 第9 条也确立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与****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买卖合同就信用证付款方式之规定过于简略时,买卖双方可以事后协商,如因此而达成一致的,自然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信用证条款而填补了买卖合同条款之不足。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则此时应根据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来确定,如信用证有效期应当包含买卖合同所规定之付运期、卖方应提交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如提单、海运单等、cif合同下卖方必须提交保险单等等。
当然,根据当事人之间交易惯例而确立之信用证条款,应是公平合理的,且不得与买卖合同已确立之条款相冲突。
如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信用证必须保兑,则卖方无权要求买方开立保兑信用证,fob合同下买方不得于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或者要求提交之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等。又如,买方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