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深圳蓝线规划 】是由【飞行的猛子】上传分享,文档一共【9】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深圳蓝线规划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总则
-----------------------------------------------------------------------------
---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
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良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功能,促使城市健康、协调解可连续发展。依照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方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流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例,联合《深圳市城市整体规划》和深圳市
实质状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区界限,以及因河流整顿、河流绿化、河流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存区。
第三条规划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流谨防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方法》
《深圳经济特区河流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深圳市城市整体规划》
《深圳市防洪(潮)规划》
《深圳水战略》
其余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例和规范
第四条规划范围:、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规划限时:本规划限时为2007~2020年
第六条本规划是整体规划层次拥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应依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连接、相协调。
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赞同宣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履行本规划。
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蓝线的划定和调整的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对城市蓝线实行一致管理和平时保护;深圳市人民政府领土、建设、市政、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依照有关法律、法例和规定,依照本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蓝线的监察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规划包含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包含《深圳市蓝线规划文本》和《深圳市蓝线规划图集》。技术文件为《深圳市蓝线规划说明书》。
第十条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字部分为强迫性条则。
第一章目标与原则
-----------------------------------------------------------------------------
---
第十一条规划目标
落实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方法》规定,保障深圳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好性,实现蓝线在空间上的强迫性管束和保护,促使深圳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解连续发展。第十二条规划原则
(一)完好性原则
兼顾考虑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好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连通、景观和睦、功能协调。改良城市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和水源工程的供水安全。
(二)强迫性原则
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样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拘束,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强迫性管束和保护。
(三)可操作性原则
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楚,实现线界落地。
包含界限表记的正确性、用地权属的明确性、用地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确定蓝线所涵盖范围的性质或功能;
定量:确定蓝线所涵盖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积;
定位:线界落地,确定坐标。
(四)动向性原则
蓝线划定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完美。
各层次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应同时进行蓝线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条件赞同时应适合扩大蓝线控制范围,严禁压缩蓝线控制空间。
编制法定图则和详尽宏图时,应详尽落实城市蓝线。
成立蓝线管束信息系统,实时更新数据库,推行动向管理。
第二章对象与标准
-----------------------------------------------------------------------------
---
第十三条规划对象
依照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方法》的基本要求,联合深圳市的实质状况,本规划的蓝线划
定对象分为河流、水库(湖泊)、滞洪区和湿地(包含公园湿地)、大型排沟渠、原水管渠
等5大类。
深圳市河流、水库、湿地和滞洪区、大型排沟渠、原水管渠众多,本规划主要针对与城市规划建设亲密有关的部分对象划定城市蓝线,其余未波及对象的蓝线划定工作应在基层次规划中予以落实,划定标准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履行。
(一)河流蓝线划定对象
包含全市全部流域汇水面积(用F表示)F≥1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但流经城市重要地区的皇岗河、小沙河、双界河、福永河、木墩河及南澳河。因为爱联
河无有关资料,未归入本次划线范围。
(二)水库(含湖泊)蓝线划定对象
包含现状、在建和拟建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
(三)滞洪区与湿地蓝线划定对象
包含现状与规划的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河山流域、布吉河流域湿地和公园湿地。
(四)大型排沟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含由自然河流或河段暗渠化形成的排沟渠,含皇岗河、笔架河山、凤塘河、福永河上游
河段。
(五)原水管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含两大境外引水工程的市域部分、市域范围内已建在建和规划的各级原水输配水支线工程。
第十四条界河蓝线
深圳河、莲塘河、沙头角河、茅洲河、龙岗河为市域界河,本规划只对深圳市域范围内的河岸、谨防划定城市蓝线。
第十五条河流蓝线划定标准
联合现状与整顿河流的实质状况,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河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例要求,依据深圳市河流流域汇水面积的大小区分河流等级,确定蓝线划定标准以下:
(一)已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流
1、有谨防的河流,包含两岸谨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谨防、护堤地。蓝
线的划定范围依据河流流域面积区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F≥100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
F<100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F<50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谨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15米、12米、8米。
2、无谨防的河流,包含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流两岸保护范围。河流蓝线范围依据
河流的流域面积区分为三个等级,即F≥100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F<100平方公里、
10平方公里≤F<50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河流上口线外延不小于
25~30米、
20米、15米。
(二)未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流
1、已经达成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的河流,水域部分按各规划方案中河流岸线上口线或谨防背水坡坡脚线控制,蓝线划定履行第(一)条标准;
关于规划设计方案中进行了裁弯取直的河段,按现状与规划建设用地同时控制取其外包线。
2、未进行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的河流,水域部分按现状河流上口线确定,蓝线划定履行第(一)条标准。
(三)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及宽度≤10米的小河流,或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但上
游特别狭小的河流,蓝线划定标准为自河流上口线分别外延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水库蓝线划定标准
(一)已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一级水源保护线;
(二)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延不小于200米,但不该超出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
(三)水库大坝蓝线划定标准为:大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300米,中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200米,小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100米。
第十七条滞洪区和湿地(含公园湿地)蓝线划定标准
现状滞洪区和湿地,在现状岸线的基础上外延不小于30米。
规划滞洪区及湿地,在规划方案确定的岸线基础上外延不小于30米。
第十八条原水管渠蓝线划定标准
原水供给系统多以箱涵、管道、隧洞的形式隐蔽于地面以下,蓝线划定标准为:
已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赞同的建设用地红线的,按建设用地红线划定蓝线控制范围;
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赞同的建设用地红线的,关于境外引水工程及境内供水网络干线工
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双侧外延不小于10米;关于境内供水网络支线工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双侧外延不小于8米。
第三章规划与调整
第十九条规划层次
蓝线划定分为整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两个层次。并在法定图则和详尽宏图中详尽落实。
(一)在城市整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依照有关要求,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划定城市蓝线。相应落实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用地地点和面积、主要地理坐标,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法定图则和详尽宏图规划阶段,应该依照城市整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乞降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二十条蓝线分区
本规划蓝线划定按流域进行分区。共区分为九大流域,分别为深圳河流域、深圳湾水系流域、珠江口水系流域、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河山流域、大鹏湾水系流域、大亚湾水系流域。
原水管渠不波及流域,不按流域进行区分。
第二十一条规划内容
(一)联合深圳市实质状况整合有关规划,协调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保护与控制用地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蓝线的划定范围,落实蓝线用地,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保护与管束。
(二)成立蓝线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动向更新,保障即时信息的正确性,为基层次规划的蓝线划定和管理供给指导和依照。第二十二条划定要求
(一)知足谨防建设、防洪安全、原水供给、环境保护、景观创造、生态修复的需要。
(二)贯彻落实合理用地、节俭用地、集约用地的政策目标,实现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有机协调,在可连续发展原则下获得有机均衡。对远期需要调整而近期需要保存的用地,划准时考虑其灵巧性。
(三)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四)切合法律、法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蓝线划定
(含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面积194平方公里),%。;水库及湖泊蓝线划定总面积186平方公里;;。
本规划波及河流及暗渠72条,总长度1941公里;水库及湖泊
72宗,总库容
53004万立
方米;原水管渠14条,
公里;滞洪区与湿地
49处,
平方公里。
见表3-1蓝线划定对象统计表。
表3-1????蓝线划定对象统计表一览表
项目
地区
数目
备注
深圳河水系
9
包含皇岗河
深圳湾水系流域
4
包含小沙河
珠江口水系流域
5
包含双界河、福永河
河流
茅洲河流域
15
包含木墩河
观澜河流域
12
龙岗河流域13不包含爱联河
坪河山流域
5
大鹏湾水系流域
5
大亚湾水系流域
4
包含南澳河
共计
72条
特区
7
此中中型3宗
龙岗区
37
此中中型5宗,大型1宗
水库
宝安区
28
此中中型4宗,大型1宗
共计
72宗
特区
1
布吉河流域(洪湖公园)
滞洪区与湿龙岗区
8
龙岗河流域7块、坪河山流域1块
地
宝安区
40
茅洲河流域13块、观澜河流域27块
共计
49块
境外引水工程
2
东深供水工程及东部供水工程
原水管线
干线、支线
12
共计
14条
划定对各对象基本概略和蓝线控制最小宽度详见附表
1~15。
第二十四条蓝线调整
城市蓝线一经赞同,不得私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该经审批部门赞同。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构造变化等原由,的确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该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该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二十五条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该在报批行进行公示,但法律、法例规定不得公然的除外。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
---
第二十六条城市蓝线是全市城市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照。在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切合本规划。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听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察城市蓝线管理、对违犯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举报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在蓝线范围内的道路、鱼塘、绿化带、码优等,由运输、农业、城管、港务等有关部门依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但不得阻碍规划、水务主管部门依据蓝线管理的需要实行的一致管理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蓝线内严禁进行以下活动:
(一)违犯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从事与蓝线规划要求不符的活动。
(二)私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范围;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切合的活动;
(三)影响蓝线保护范围内设备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活动;
(四)私自建设各种排污设备;私自建设与河流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没关的各种建筑物、修建物;
(五)其余对城市蓝线保护与控制组成破坏的活动。
(六)其余违犯法律法例强迫性规定的活动;
第三十条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设置阻挡行洪物体或围垦、栽种阻挡行洪植物;
(二)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及其余固体荒弃物或阻挡行洪的物体;
(三)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冲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物的车辆、容器等污染水质的物件;
(五)其余阻碍蓝线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一定切合经赞同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修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余工程设备,应该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赞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例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流的,应该依照料理权限,征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并依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赔偿,就近兴建代替工程或许采纳其余赔偿举措,所需花费由建设单位担当。第三十三条对不切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通畅、水源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流景观的建筑物、修建物及其余设备,应该限时整顿或许拆掉。
第三十四条兴建工程设备造成蓝线范围内水工程设备破坏或河流淤积的,由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技术标准限时修复或清淤;逾期仍未修复或清淤的,由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或清淤,所需花费由建设单位担当。
第三十五条需要暂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该报经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赞同,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暂时占用后,应该限时恢复。
第三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应该增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按期对城市蓝线管理状况进行监察检查,并将监察管理状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违犯《深圳市蓝线规划》,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从事各种违纪的建设活动和行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违犯本规划规定,赞同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六章信息系统建设
-----------------------------------------------------------------------------
---
第三十九条建设任务
成立蓝线管束信息管理系统主要任务是为了更好保存、实时更新蓝线数据成就并有效地应用于平时城市用地规划赞同业务和管理工作中,更好地与办文系统联合,使之知足规划管理的应用需求。实现城市蓝线保护与控制的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条城市蓝线数据建库
蓝线数据库包含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两类。
蓝线图形数据库包含各种蓝线的二维地理图形,以面、线图形分别表示相应的面状及线状对象;
属性数据主要包含:保护对象、所在地区、所在标准分区编号、占地面积等。
第四十一条蓝线编码规则
表6-1城市规划线编号规定表
黄线蓝线橙线绿线紫线
城市规划线种类
编号
1
2
3
4
5
表6-2蓝线对象一级编号规定表
河
水
湿
滞洪
排水
原水管渠
对象类型
道
库
地
区
渠
编号
01
02
03
04
05
06
表6-3蓝线对象二级编号规定表
编
编
原水管线
水库小类
编号
河流小类
号
号
小类
F≥100平方公
01
大型水库
01
境外引水工程
01
里
50平方公里
境内输配水工
02
中型水库
02
02
≤F<100平方公里
程
10平方公里
小(一)型
03
03
≤F<50平方公里
水库
F<10平方公
小(二)型
04
04
里
水库
第四十二条更新体制建设
1)蓝线增补及更新与业务办理过程联合,实现审批信息动向更新;
2)年度遥感影像动向监测和外业增补检查;
3)批量规划设计成就信息更新。
4)年度蓝线信息动向更新
第七章举措与建议
-----------------------------------------------------------------------------
---
第四十三条确定城市蓝线的法定地位
蓝线划定的目标是保护河流水系的自然性和生态的完好性,保障水源工程的安全性,实现河流水系、水源工程保护在空间上的早先控制,应明确蓝线的法定地位。
第四十四条规范管理
制定出台《深圳市城市蓝线管理方法》,使城市蓝线管理有法可依。
第四十五条蓝线范围内建筑物的拆掉与改造
经对划定蓝线范围内的地籍核查统计,现有建筑物1632座,此中违章建筑164座,,合法建筑1468座,其所在地籍总占地面积约580公顷。
近期:
对蓝线范围内的违纪建筑进行强迫性拆掉;
对影响防洪、饮用水源安全的合法建筑,由政府组织进行赔偿性拆掉或改造。
远期(景):
联合河流综合治理,对合法暂时建筑进行强迫性拆掉,对合法永远性建筑进行赔偿性拆掉;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合法永远性建筑,到地籍有效期末拆掉。第四十六条成立健全蓝线管束信息系统
蓝线作为深圳市城市规划“五线”(黄线、蓝线、橙线、绿线和紫线)管束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城市空间管束的重要手段之一,经过蓝线管束,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蓝线保护的协调发展;
成立健全蓝线管束信息系统,包含城市蓝线管束图则系统、管束技术文件系统及有关规范系统。
第四十七条蓝线动向更新与完美
确定城市蓝线动向更新体制,依据城市规划更新和建设的实行变化状况,实时更新数据库,推行动向管理。
规划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城市水系和水体与城市的亲密联合,加速完美河
流综合整顿规划,进行分区规划层次的蓝线划定工作,以便实时更新和完美蓝线信息系统,更好地在用地审批工作中落实水系与水体保护的空间强迫管束政策。第四十八条蓝线应作为基层次规划的重要内容
很多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法定图则编制过程中,存在私自变动水体(如将自然水体暗渠化、裁弯取直或撤消等)或占用水体保护空间的状况,严重影响了自然水系与水体的防洪、治
污和景观生态功能。
为了更好落实城市蓝线管束要求,各层次规划均应将蓝线划定作为重要内容,依照本次蓝线规划的有关规定,保存、预留蓝线空间,保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新建扩建水库应划定城市蓝线;在条件成熟时,应进行小(二)水库和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河流的蓝线划定工作。
第五十条在土地出让时,可考虑将城市蓝线范围内的土地归入出让范围,但在开发建设时一定切合蓝线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增强惜水爱水宣传,成立举报制度
城市水系与居民生活是息息有关的,保护水系是每个市民的责任。为了使全社会参加到城市水系的保护和管理中,应进一步普及有关法例教育,增强惜水爱水意识宣传,保证蓝线规划实行的收效。
成立民众展现、民众参加、民众监察的渠道,充散发挥民众对城市蓝线管理的监察作用,鼓舞市民对非法行为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