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关于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壹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0)沪瑛明律证(京)字第 001 号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 12 号双子座大厦东塔 709 室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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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正文
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监
发[2006]21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
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上海瑛明
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于 2010 年 2 月 3 日下午在北京市
顺义区天竺温榆河楼台段公司会议室召开的贵公司 2010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22 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已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通知召集本次会议的
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于 2010 年 1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
证券网())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
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公告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公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