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汪中斌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
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新型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复制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复制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06 年 5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刊登了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方式、会议议题、提示性公告、出席
会议对象、现场登记办法、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流通股股东具有的
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方式、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沟通安排及其
他事项。
2、2006 年 5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了公司董
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委托征集函。
3、2006 年 5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4、2006 年 5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发布了《湖北三峡
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
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06 年 5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了《湖北三峡
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
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5、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