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择校”现象的若干思考
[摘要]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范畴,提供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教育,保证教育的公平,是政府的义务。然而,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究其原因,就是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从而导致家长和学生对优质教育资源的争夺。要减少或消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现象,就必须坚持以县为单位。在此基础上配置教育硬件、教师、管理等教育资源,尽可能地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
[关键词]教育均衡择校现象利弊分析
教育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缩小教育差距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保障。义务教育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属于公共产品范畴,提供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定职责。然而,由于义务教育阶段校际之间在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等方面的差异客观存在,导致“择校”现象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之间愈演愈烈。
一、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的成因及利弊分析
“择校”要从愿望转变成为现实,至少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校际间办学水平的差异,是导致择校的客观原因。从现实情况看,在任何一个地方,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学校之间,在办学硬件、办学软件、办学水平等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另外,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传统、校风、学风,校长的管理水平、对外宣传策略,以及学生家庭的文化程度、教育方式方法、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周围的环境因素,都有非常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的总和,就必然导致学校与学校之间差异的形成。
作为社会评价相对较高的学校,确实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样也有“被选择”的愿望或需求。因为,多招一个“择校生”,就意味着一笔可观的收入。
(二)家长和学生有进入好学校就读的强烈愿望和经济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日益重视,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成为大众心理,舍得对子女的教育进行投入。在校际之间的教育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就会有“择校”的强烈冲动。
(三)规范的缺位,使“择校”现象日益普遍化。有关择校现象,社会反响强烈。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或法律、法规,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
“择校生”。无论是从政策层面还从具体操作层面,“择校”都属于不被完全禁止的行列。
从某个角度看,“择校”弥补了财政性资金对义务教育投入的不足,对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教育事业整体发展步伐,提升教育水平,在一定的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满足了部分学生到更好学校就读的愿望。但从总体上看,“择校”弊大于利。一是破坏了教育公平原则,导致教育均衡化困难重重。二是违背了党的教育方针,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全面推广。三是增加了学生家庭的经济和思想负担,引发了公众对社会公平体系的怀疑。
二、更新理念,以县为主,突出重点,促进义务教育的区域均衡
“择校热”是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供给不足,教育质量总体水平不提高的典型反映。在教育差异客观存在的前提下,要彻底解决“择校”现象,只有坚持以科学和谐理念指导教育工作,认真遵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义务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快教育均衡化建设步伐,逐步缩小学校间的办学差异,以教育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才能最终消除“择校”现象。
(一)正确理解教育均衡的内在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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