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6 年 2 月 20 日修订)
为规范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以及《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
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基金会会计核算需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基金会在核算外币业
务时,可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第三条财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财务的结账
日为每月最后一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归口秘书处管理。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和财务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秘书处综合行政部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综合行政部内
部可设置筹资、会计、出纳、投资等岗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七条综合行政部在行政总监的领导下,对基金会各资助项目的预算进行
管控,并对资助项目的相关票据进行审核、入账。
第八条基金会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经过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可开立基本
账户、外汇账户及一般账户等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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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
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
审计。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会现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
(1) 开展资助或其他预算项目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资助金、
慰问金和借款等。
(2)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
用。
(3) 临时雇佣人员劳动报酬和补贴等。
(4) 其他日常零星支出。
第十二条基金会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备用金是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
差旅费等以现金方式借用的款项。备用金申请一般一次不超过 5 万元(或者 6000
美元)。综合行政部应当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所有备用金必须在年
底前结清。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基金会所有的收
支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管理体系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
等环节。
第十五条基金会预算编制一般在每年 2 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流程包括:
1. 秘书处研究确定基金会的年度战略规划和当年工作计划;
2. 各部门部根据本年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并提交综合行政部汇总;
3. 综合行政部负责预算相关事项的日常处理和预算的整理、汇总、编制,
根据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初稿,报秘书长审核;
4. 秘书长审核年度预算,提出改进意见,通过后报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