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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小区车辆管理,保持小区内道路畅通,维护小区内交通秩
序,有效的为业主及用户服务。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物业小区停车管理通知,希望能帮
到你。
露天停车场:
,白砖镶出停车位(3×),画出车位号;
(两把钥匙:车主一把、物业一把);
;
,保安每2小时巡检一次;
,可避免因被盗、碰撞或刮伤等纠纷;或实行收费30元/月,缴
纳公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丢失、被盗、撞坏或刮伤予以保险赔偿;
。
地下车库:
,建立业主车辆电子档案(门牌号、姓名、工作单位、车名、
车号、颜色、联系电话、实车照片)
,车库出入口、通道口设置门禁系统;车主凭卡通行通道或存
取车辆。
,车卡、门禁卡、通道卡一卡三通;
:200元/月,预交半年;
:三班倒,每班2人(24小时连倒)负责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卫生管理。
为维护本住宅区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车辆停放管理,方便住户车辆保管,根据小区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交通管理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所有车主在规定泊位内停放
车辆,并交纳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占用费。物业安保人员应做好出入车辆登记和交接班工
作,严禁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执勤,认真检查,热情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小区
内车辆停放秩序。
二、非本小区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停放,若需要进入小区办事,超过15分钟,
按每小时5元收取停车费,超过3小时按15元收取停车费。
三、大货车(2吨以上)、集装箱车等大型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四、所有车主必须在指定泊位内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地小区进
出车路口。若车主不按规定随意停放,造成一切后果由车主负责。
五、车辆进入小区时,安保人员须登记车辆牌号、进入时间、车辆车型,以备查阅之
需。
六、停车后驾驶者必须锁好车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
身携带,物业安保人员不负责看管车内任何物品。
七、车辆带货出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时,必须由户主到物
业单位办理放行手续,方可出场。
八、不得在小区内试刹车、练习驾车、大型修车,有滴漏机油车必须清洗干净。
九、车辆进入小区不得鸣号,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损坏小区设施。
十、车主停车出入证遗失要立即到管理处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十一、车主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物业安保人员执行公务。
十二、物业公司仅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及管理(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保管。如车辆丢
失或损坏,物业公司不负责赔偿。车主与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过程中,物业公司应积极
配合车主,提供监控录像,车辆进出登记等相关证据,便于车主理赔手续办理。
小区停车位管理规定
2008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的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2009年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
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
车位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充分保障业主对小区车库车位租售情况的知情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规划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
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
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
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保障业主的首先租售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
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在已满足本项目
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
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租赁
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
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3、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第三,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
1、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
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2、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
能租售一个车库车位。
3、为切实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明权属人已购买本
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以便主管部门进行监控和管
理。
第四,允许增建机械和其他车库车位。
为解决广州许多较早建设的小区缺少车库车位配套建设的实际问题,规定允许房地产
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增建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
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开发建设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但该类车位只能出租,
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鼓励提供机动车位供临时停车。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还
确定了鼓励开发开发商提供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第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
车服务。
第七,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停车的车位、车库办理房地产权证,但需注明相关使用
注意事项。
第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
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第九,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监管惩罚措施。规定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求其整
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通报的管理和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