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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房产管理局.doc

上传人:908163988 2015/3/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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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房产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邛崃市房产管理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和《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实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条件、行使处罚权的机关等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法外处罚。
第三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我局依法对邛崃市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房屋装饰装修、公房与廉租房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一职权,我局也不得随意将这一行政处罚权授予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确实需要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机关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开”的制度。房产执法队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行政许可办负责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进行复查。
第六条调查、收集证据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房产执法队依法实施房产监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七条房产执法队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并可以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协助、配合。房产执法队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关系人时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被询问人和询问人在笔录的每页上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进行现场勘验,应邀请有关组织或人员见证。勘验情况或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当事人在笔录的每页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必须注明时间、地点、参加人。
第十条房产执法队应在发现违法行为后15日内完成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完毕,房产执法队认为应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调查材料移送行政许可办,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移送材料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材料移送表》一式二份。查、处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办应在15日内对房产执法队移送的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下列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定,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适用法律准确的,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审定;
(二)认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处罚;
(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重新调查。必要时,相关科室可直接进行调查。重新调查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由房产执法队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2万元以上罚款与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收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期满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