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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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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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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的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向社
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
金融机构。

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除前款规定外,预付卡发行机构与预付卡特约商户不是同一法人的,均适用《办法》。

第四条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的,应当提供预付卡的受理服务。

《办法》所称预付卡的受理,包括为预付卡特约商户代收预付价值以及根据收到的预付
价值为预付卡特约商户代收对等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办法》第二条所称销售点(POS)终端仅指以实物形式存在的销售点终端。

第六条《办法》第七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
心支行。

第七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 5 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 5 名人员具备下列任一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 5 年以上;

(二)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或电子通讯等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
险管理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系统运维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
员。

第八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基本政策、反洗钱岗位
设置、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等。

第九条《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
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物理场所(简称机房)。

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当由申请人拥有并运行,且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
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等。

第十条《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

(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

(二)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市场推广、系统运维和资金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
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仅指直接持有或者直
接和间接累计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 50%的出资人,以及直接和间接累计持有申请人的股权
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
资人。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 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仅指直接持有申请
人的股权超过 10%的出资人,以及直接和间接累计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 10%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
型。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提交截至申请日最近 1
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 1 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等
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