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 2010
年 5 月 19 日第 7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
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这意味着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在管理之列。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取得《支付业
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申请
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以下为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
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 2010 年 5 月 19 日第 7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
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
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
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
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
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
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