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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1772186**** 2023/2/14 文件大小: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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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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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以下称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部(处)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并予以贯彻和执行;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择优聘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成绩优秀者、综合表现突出者;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联合各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予以发放酬金,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批评或辞退;
(七)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A)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八条凡校内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由各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岗位及学生人数。每学期调整一次岗位设置。
第九条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在正常教学期间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准。
第四章酬金标准
第十一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在每年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实施方案和酬金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的勤工助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