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青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
行政调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中的工作职责,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经梳理,现将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田县行政调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附件2:青田县行政调解主要职责单位名单
2013年12月12日
青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
青田县行政调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
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浙江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订小亲引起的纠纷,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调解处理。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中发生权益争执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调解。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部门(单位)
(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