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
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1 行政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受理责任:公示收件资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按规定审核,必要时上门核实,公积金中心报告备案,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市公积金管委会会议期间,向会议报告备案;闭会期间,由公积金中心决定,报管委会备案。4、送达责任: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5、事后责任:缓缴期限届满、经济效益好转的单位,督促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不予受理的;2、依法应当公开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4、在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立案。2、调查责任:制作《立案审批表》。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查。4、告知责任:下达《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听证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制作笔录。5、决定责任:集体讨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面或邮寄交付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9、在对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提取公积金核准和公积金贷款核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