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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家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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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家协会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音乐家协会章程
(2009年3月24日上海音乐家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音乐家协会。(Shanghai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为SMA。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音乐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为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以“联络、协调、服务”为工作出发点,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和加强音乐界的团结,繁荣上海地区的音乐事业。
(二)积极组织音乐创作,发现,培养和扶持音乐人才。
(三)积极听取和反映音乐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作品展演,开展学术研讨,组织音乐比赛和考级;
(二)推动国内外音乐文化交流。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成就;
(四)上海地区作曲家、理论评论家、演唱演奏家、指挥家、音乐教育家、音乐文学家、音乐翻译、音乐编辑、音乐记者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其作品、表演、论著、工作等方面的成就在国内外或上海地区有一定影响者。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二)主席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本会下属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工作条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