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业船舶从事涉及渔业资源、设施的休闲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船舶(下称:休闲渔船)指从事水上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分为专业性和临时性两类。专业休闲渔船指:专门设计、建造并专门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临时性休闲渔船指:利用养殖和捕捞渔船临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五条县及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休闲渔船的管理和组织协调,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渔业船舶的相关规定对休闲渔船实施具体管理,辽宁省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休闲渔船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休闲渔业船舶
第七条专业休闲渔船相关要求:
(一)船型、结构、性能符合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有关休闲渔业的技术标准和建造规范。
(二)应选用省标准船型和示范船型,登记船长不小于6米,,以新型材料建造为主。
(三)休闲渔船制造、改造、购买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休闲渔船应持有下列证书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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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应注明休闲渔业船舶航行及活动区域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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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休闲渔船核定承运游客人数最多不超过12人(一米以下儿童禁止登船)。
(六)休闲渔船建造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审批,船名由省渔港监督机构统一编排。
(七)休闲渔船船籍港刷写于船舶尾部,黑体、黑色、清晰,大小适中。
(八)对淘汰老旧(木质)渔船改造为休闲渔船的保留原船标准的燃油补贴和造船补贴;新造专业休闲渔船的不受船网工具指标限制,不享受渔业船舶燃油及造船等相关补贴政策。
(九)专业休闲渔船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由经营单位统一申报。
第八条临时性休闲渔船相关要求
(一)临时性休闲渔船须向渔船检验机构检验申请临时检验,合格后签发不超过6个月的检验证书。期满后再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二)取得由渔政部门编发的专用标识。
(三)登船游客不超过渔船检验部门核定的人数。
(四)不得携带生产性渔网渔具。
(五)木质渔船10年以上,钢质渔船15年以上的老旧渔船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三章休闲渔船经营
第九条休闲渔船经营单位(下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安全合作自治组织,经辽宁省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并通过第三方“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安全评估”,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本条所指安全合作自治组织为: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休闲渔船海上安全互助组织。
(二)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三)拥有可供垂钓的确权海域或经市级渔政部门确认的公共海域。
(四)拥有或经营专业休闲渔业船舶10艘以上。
(五)取得市(大连为县区)级渔港监督部门批准的挂靠渔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