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吸毒后驾驶行为的执法困境
【摘要】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因吸毒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见诸于报端,“毒驾”行为慢慢走进了公众视野。为何会有一种与酒驾危害性相当甚至大于酒驾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处罚?本文着重阐述关于吸毒后驾驶行为的执法困境,积极思考全面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方法。
【关键词】毒驾;危害性;执法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43-0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总财富不断增加,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保有量呈爆炸式增长,据统计,至2013年底,,。而另一方面,我国吸毒人数数量也在迅速增加,据公安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3月底,。随着这两类人群的交集不断扩大,“毒驾”行为必然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和冲击。“毒驾”作为一种危害性相当于酒驾甚至大于酒驾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处罚,主要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众缺乏对“毒驾”危害性的充分认识和重视
毒驾作为近几年才兴起的新生词汇,正慢慢被公众了解和认识,但这种认识仍旧是浅显与不足的。对于毒品对身体的危害,公众有很深刻的认识,却往往忽略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其次,毒驾作为新生事物,社会和相关执法机关也难以对其危害程度进行提前预测,致使社会中缺乏广泛的宣传和驾驶人教育培训活动等。最后,生活中毒品种类众多,且新型合成毒品频出,也给人们认识毒品、了解毒品带来了困难,而我国《禁毒法》所称的毒品主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有待细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有效地遏制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遗憾的是,危险驾驶罪并没有对吸毒后驾驶这一行为进行立法设计,导致现实实践中如果驾驶人员不肇事或不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并且不负事故的全部和主要责任的,那么公安机关只能按照《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治安管理的处罚手段对吸毒后驾驶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吸毒后的危险驾驶行为没有任何的处罚依据。即使吸毒人员驾驶肇事,也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在2012年的“国际禁毒日”当天,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做了《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毒驾罪”。
三、执法缺乏有效便捷的检测技术手段
与酒驾不同,某些毒驾人员吸食毒品后并没有明显的外部身体特征,这为执法人员处理毒驾问题带来了很大困难。目前实践中传统的检测手段是通过尿液对驾驶人员进行检测,但这种检测手段有很多不足,比如容易侵犯人的性隐私,特别是对女性驾驶人员,需要配备专门的尿液样本采取场所,再如尿液检测手段比较费时,远不如酒驾中通过酒精测试仪现场呼气的方法有效便捷,最后尿液检测容易作假,被掉包或掺假,达不到检测的真正目的。尿液检测的诸多弊端增加了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