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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后盗窃罪的理解.doc

上传人:jiaxidong_02 2015/3/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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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后盗窃罪的理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修正案后盗窃罪的理解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该解释规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并且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镌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盗窃行为进行了界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诸如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否有所变化、修改后的盗窃罪该如何认定、盗窃罪既未遂之界定等问题依旧存在相当多的疑问和争议。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为背景,探讨由于立法变化引发的司法适用问题,结合盗窃罪的立法现状和具体实践案例,探寻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困惑,并对此进行分析,对解决实践中的适用难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盗窃罪;法益;认定;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115-02
一、《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盗窃罪的主要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正后的盗窃罪,不仅将入户盗窃、扒窃明确入罪,还增加了携带凶器盗窃,由此,将盗窃行为扩大到五种,引起了刑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界对盗窃行为的热议。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该解释规定了盗窃罪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并且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盗窃行为进行了界定,与原盗窃罪相比较,从法条内容的变化上来说,之前规定的盗窃情形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原来两种盗窃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新的盗窃行为。立法者将入户盗窃、扒窃正式纳入刑法典中,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立法化,表明这两种盗窃行为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多发性和危害性,也显示了立法者打击盗窃犯罪的决心。
但是与此同时也依旧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由于《修正案(八)》仅仅是将这五种行为进行了罗列,包括最新发布的《盗窃案件解释》也并未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和次数等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规定,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否有所变化
《修正案(八)》实施以前,按照已经废纸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扒窃三次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作为典型的侵犯财产性的犯罪,其所要保护的法益无疑是公私财产安全,入户盗窃个扒窃若是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对于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或扒窃的,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极大的侵害或者威胁到了盗窃罪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益,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从表面上看,立法者的目的似乎更偏向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那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