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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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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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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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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食
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有
关问题的意见
       
食品生产监管处

1:.
        目前,食品生产许可涉及的主要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
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件、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许可管
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文件: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规范:.
一、关于许可对象
二、关于许可条件
三、关于许可申请材料
四、关于许可流程及办理
五、关于许可时限
六、关于许可分工
七、关于许可检验资质管理
八、其他要求:.
一、关于许可对象
(一)有关规定
    1、《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
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
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
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
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
食品生产活动。:.
一、关于许可对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
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
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一、关于许可对象
(二)许可对象界定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对象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界
定的范围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
    1、下列食品、经营单位和加工行为不纳入许可范围:
    (1)食用农产品;
    (2)农产品初加工行为(按“闽质监食〔2010〕485号”的界定)
;
    (3)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4)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
作加工食品的行为;
    (5)餐饮加工配送服务单位(按“闽食安委〔2009〕2号”文的
界定);
     (6)前店后厂(现制现售)经营单位(但面包加工店、面制品
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肉制品加工店等五类前店后厂经
营单位的后厂加工部分按“闽质监食〔2010〕136号”规定办理
《开业审查说明》); :.
一、关于许可对象
    2、新资源食品申请生产许可应先取得卫生部的批准,
具体要求按“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见附
件1)执行;属食用农产品的新资源食品不纳入食品生
产许可范围。
    3、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关于许可条件
(一)有关规定
    1、《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
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
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
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
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
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二、关于许可条件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
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
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
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
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
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
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
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
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关于许可条件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
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
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
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
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关于许可条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
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
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二、关于许可条件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
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
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
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
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
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
物、不洁物;:.
二、关于许可条件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
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
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
当符合该要求。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共提出了10项要求:第九条至第十九条。
(二)许可条件把握: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执行。 :.
三、关于许可申请材料
(一)有关规定
1、《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
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
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关于许可申请材料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
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
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
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三、关于许可申请材料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
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
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
确认。:.
三、关于许可申请材料
(二)执行要求
    1、按照《管理办法》和《审查通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拟设立企业尚无公章的,企业
负责人应当签字),按要求(附件2)进行装订。同时,
提供申请书的电子版。
    2、出厂检验工作委托具备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的,应提交与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委托时间不
少于3年,检验项目应涵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检验机
构的检验资质复印件。
    3、属于延续换证的,还应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属于扩项、生产场所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申请表、食品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一)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已取得营业执照但
经营范围未函盖食品生产加工的申请人)的食品生
产许可流程及许可办理
1、生产许可流程
    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现场核查→
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人
提交生产许可检验申请→生产许可检验→颁发食品
生产许可证副页。见附件1。:.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2、生产许可办理
(1)申请
    按申请材料要求向相关质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其中,
管理制度应满足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及《福建省加工食品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通用规范(试行)》要求。在收到申请
材料的5个工作日(省局受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材
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发出补正告知书(附件
3);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申请
受理决定书(附件4)。
     ----企业超过2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可退
回申请材料。:.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3)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织:按通则要求执行,表卡使用通则附件4、5。
时间要求:现场核查工作应当在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完成,且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监局应派人参加。
表卡填写:现场核查结束,审查组应形成审查报告;现场
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
还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附件5)和生产
地点确认单(附件6)。同时,告知申请人审查情况、审
查结论及整改要求。其中,审查报告按附件15格式形式,
增加县级质监局人员签字栏。:.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整改确认: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申请人应
在现场核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符合项的整
改,并向所在地的县级质监局报告。县级质监局应在接到
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认,并将填写
了“改进审查结论”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报受
理部门下属的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 :.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4)审查资料整理上报
          现场核查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审查组应将审查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等审查资料报审查中心。
        审查中心在收齐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经
县级局确认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等材料的3个
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生
产许可相关资料报负责审批的质监局。:.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5)生产许可决定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质监局,应在收到相关
生产许可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
的决定:
    ----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
需整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依
法准予生产,向申请人发放《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
定书》(附件7)、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
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
位的,依法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向申请人发放《不
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附件8)。 :.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6)生产许可检验
            生产许可检验申请(附件9),由申请人在办理营
业执照工商登记后向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提交。受
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由县级
质监局工作人员或审查员负责,具体由受理部门决定)
进行许可检验抽样。
             申请人在现场核查前已调试生产出合格产品且已
提交生产许可检验申请的,经受理部门同意,现场核
查组可在现场核查的同时进行抽样。申请人应在抽样
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包括备样)送相关检验机构
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
验,收到样品的12个工作日内向审查中心及申请人递
送检验报告。
            申请人申请复检的,由复检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
复检,不得重新进行抽样;复检机构应有生产许可检
验资质;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申请
复检的有关程序按监督抽查有关规定执行。 :.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7)许可检验结果处理
    ----全部食品品种许可检验合格的,设区市质监局在食
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载明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食品
品种明细栏填写许可检验合格的食品品种)。
    ----许可检验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食品生产
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
    ----许可检验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 :.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二)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延续换证、扩项、
生产条件变更)的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及许可办理
1、食品生产许可流程
仍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规定的流程施行:申请
人提交许可申请→受理→现场核查→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批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
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
页。见附件10。:.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2、生产许可办理
(1)申请
    申请材料的要求与新设立企业相同,但属于延续换证的,
还应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属于扩项、生产场所
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申请表(附件11)、食品生产许
可证复印件。申请材料按附件2要求进行装订。
(2)受理、现场核查、生产许可检验
    有关要求与新设立企业相同,但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
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核查组应现场进行生
产许可检验抽样。样品(包括备样)由申请人在抽样后的
3个工作日内送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3)审查资料整理上报
现场核查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审查组应将审查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等审查资料报审查中心。
    审查中心在收齐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
经县级局确认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生产
许可检验报告(仅针对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
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申请人)等材料的3个工
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
生产许可相关资料报负责审批的质监局。:.
四、关于生产许可流程及办理
(4)生产许可决定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质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生产
许可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生产许可决定:
----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
合需整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全
部食品品种生产许可检验合格的,依法准予生产,发
放《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
合需整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有
部分食品品种生产许可检验合格的,发放生产许可检
验合格食品品种的《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
品生产许可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基
本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
位的,或全部食品品种生产许可检验不合格的,依法
不予食品生产许可。:.
五、关于生产许时限
食品生产许可批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各地
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以上时间不包括现场核查、发证检
验及企业对基本符合项整改的时间)做出许可决定,其中,
受理、现场核查、许可检验等各环节的办理时限要求依据
本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许可工作分工
        1、省局拟于近期,将部分食品的审批权下放设区市
局,界时实行闭环管理。具体分工另文下发。
        2、部分食品的审批权下放设区市局后,设区市局、
审查中心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制度建设:各设区市质监局应按照《食品生产
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
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10年第88号)中的有关规定及增加的生产许可审批
发证职能,进一步明确内设食品生产监管机构和生产许
可证审查中心的职责与分工,修订、完善生产许可相关
资料的内部周转流程和审批、签发程序以及记录表卡,
建立岗位职责,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建
立健全内部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
六、关于许可工作分工
(2)证书管理
证书印刷: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及附页由国家
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由省局统一领取后分发至
各设区市质监局。
证书领取:省局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领用制
度,各设区市质监局应对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及
其附页的领取、使用、发放情况逐张进行登记
建档。
证书销毁:作废及因注销、吊销、变更等原
因收回的旧证书应逐张登记,并报局领导批准
后按保密文件的管理办法定期予以销毁。 :.
六、关于许可工作分工
(3)已发放生产许可证管理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依照“谁发
证,谁办理”的原则,按目前已调整的食品生
产许可审批发证职能,由省市两级分别办理。
        注销:原由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发放的食品
生产许可证,应当注销、撤回、撤销的,各设
区市质监局应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
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的规
定进行***,并提出注销、撤回、撤销的
意见,逐级上报原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处理。 :.
六、关于许可工作分工
(4)现场核查费收取
        依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现场核查费按调
整后的审批发证职能分工,由省市两级分别收取。各
设区市质监局应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
查费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现场核查费全部上缴财政,
纳入预算管理。:.
七、关于生产许可检验资质管理
        (一)生产许可检验资质应经省局审核指定,未取
得相应的生产许可检验资质,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二)省局拟于近期对各检验机构的食品生产许可
检验资质重新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对生产许可
检验范围进行分工调整。
        (三)生产许可检验资质重新审核调整前,各检验
机构的食品生产许可检验范围仍按目前的分工执行。:.
八、关于其他要求
        (一)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审查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
通知书中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使
用反映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用语,不应以店、铺、
商行、贸易公司等名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审查细则允许出厂检验对外委托的产品,申
请人方可将出厂检验工作委托检验机构承担。受委托
承担出厂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与申请人间的距离不宜
超过20公里。检验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所承担的
委托出厂检验工作情况按附件13形式报委托人所在地
的县级质监局。
        (三)申请人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
将《申请人对审查工作的反馈》(附件12)寄到申请
受理部门。
        (四)食品生产许可每一环节的办理情况要在《食
品行政许可流程登记表》(附件14)中进行记录。
        (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未修订前,仍按目前
已颁布的细则执行。:.
谢谢!:.
附件1: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流程
申请人申请
受理
现场核查
合格不合格
许可批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批准部门作出
并向申请人发不予许可决定,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发
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申请食品许可检验
抽样、食品许可检验
样品检验全部不合格 
样品全部或部分合格 
在副页上载明检验合格的收回已发放的
许可食品品种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并予以注销
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副页:.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资料装订顺序表
序号申请资料
1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仅针对有变更申请的企业)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仅针对延续换证、扩项、生产条件变更企业)
3变更证明(仅针对生产条件变更企业)
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仅针对白酒、糖、味精、乳制品等实行产业政策管理且设立需预
4
先批准的食品生产企业)
5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6出厂委检协议及检验机构资质证明(仅针对出厂检验进行委托的企业)
7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营业执照企业需提供)
9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10周围环境平面图、功能区间布局图、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布局图
11生产工艺流程图
12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13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1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3: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补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
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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