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保险经纪人概述
第一节保险经纪人
一、经纪人
( 一)经纪人的概念
经纪行为是一种既可属于商法又可属于民法的法律行为。经
纪业就是从中介绍他人进行商品交易的活动。经纪人是在各种交
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供方和需方、卖方和买方、出租方和承租
方等)沟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的人和组织,包
括个体、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经纪人对我国人民来
说,似乎是一个新生事物,许多人对其都很陌生。事实上我国古
代就有经纪人,当时被称作“牙人”或“牙商”,并把提供场所、
协助买卖双方成交而取得佣金的商号称为“牙行”。解放前经纪
人被称为“掮客”。解放后经纪人遭到取缔,一度曾退出历史舞
台。直到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纪人的中介作用显得
越来越重要,我国才以法规形式重新肯定了经纪人的地位,并在
一些大中城市颁发了经纪人资格证书,经纪人才得以重新公开地
登上我国的经济舞台。
(二)经纪人的种类
市场经济造就了大批经纪人,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
标准对经纪人进行分类。例如:根据经纪人是否与一定的交易所
相联系分为一般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根据经纪人活动行为的
对象是否为商事分为民事经纪人和商事经纪人;根据经纪人是否
与买方或卖方直接接触分为直接经纪人和间接经纪人;根据经纪
活动所涉及的内容的不同,经纪人可以划分为商品现货经纪人、
期货经纪人、证券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技术经
纪人、货币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职业经纪人、婚
姻经纪人、宠物经纪人等。
(三)经纪人的性质
经纪人与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人一样都是中介人。批发
商、零售商称为经销商,经纪人、代理人称为居间人。经纪人和
代理人虽然都是中介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居间活动时,还是有
较大的差别。一般认为,经纪人在进行经纪活动时,是受委托代
表他人从事购买和销售行为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委
托人的名义。经纪人与委托人的关系通常是不固定的,经纪活动
具有非连续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经纪人不具有对受托货物的占有
权,也不具有对货物的留置权。经纪人进行经纪活动时不得直接
参与实物性买卖,即不得从委托人那里购买所委托的货物,也不
得向委托人出售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货物。经纪活动通常是有偿
的,经纪人在具体交易时还可以对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担保服
务。
代理人则是受委托代表他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人。因代理而产
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代理必须用被代理人的名
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相对稳定,代理活动具有连续性、
公开性的特点。在商业代理中,代理人可以具有对受托货物的占
有权,也可以行使对货物的留置权。
通常代理人要代表被代理人将法律行为彻底地完成,直至该
法律关系完全成立,而经纪人则通常不进行得那么彻底,往往是
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找到一位可靠的买主或卖主,至于是否做
成该笔交易,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二、保险经纪人及其法律定位
与其他市场一样,保险市场包括买方和卖方,还有为保险服
务的中间人。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
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条
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一)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保险经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书面委托书后,应根据委
托书的要求及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资料去寻找适当的保险人,并
与保险人谈判,最终订立保险合同。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保险
经纪人既要尽自己的义务,也有权享受自己的权利。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权利如下:
,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受投
保人的委托,代办投保手续。在完成投保手续、交付保险费后,
保险人应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即佣金)支付给保险经纪人
作为报酬。
拥有保单留置权。保险经纪人一旦接受委托完成投保手
续后,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已交付保费给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
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交保险费,保险
经纪人在收到保险费以前,对保险单具有留置权。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提供保险信息,促成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在提供
中介服务时,应将所知道的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和保险信息如实
告知委托人(即投保人)。保险经纪人还应通过与保险客户进行
细致、认真的讨论,确定保险客户所需要保险的险别、数量及保
险公司,并通过其掌握的知识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