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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x

上传人:min 2023/3/6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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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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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集体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二条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经常对师生员工展开爱惜集体财产的思想教育,强化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创建科学的看管和采用制度,搞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保护工作,二要避免仪器设备的损毁、遗失,并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惜仪器设备。
第三条索赔界限与处置原则
、看管或采用过程中,由于以下主观原因,出现责任事故,导致仪器设备损毁、遗失的,责任人均应当索赔。
、看管、领发、租借和采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以致仪器设备受到苍、变色、损毁、锈蚀、锈蚀、遗失、被盗、账目纷乱而导致损失的;
,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方式摔伤而导致损失的;
、拆除、改修、装配或装配导致损失的;
、介绍性能及采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导致损失的;
;

,经过有关专家鉴别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索赔行政处罚。
;
,在正常采用时出现的损毁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实施代莱实验操作方式或检修,虽经实行预防措施,仍没能防止的损失;

,导致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认索赔金额时,可以按损失价值酌情减低索赔或免遭索赔。
、看管、领发、租借和采用中一贯严格遵守各项制度,爱惜仪器设备,偶尔疏失导致损失的;
,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能娴熟导致损失的;
,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惜仪器设备,轻微不负责任,轻微违背操作规程的;出现事故后谎报不报、扯皮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关键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索赔外,应当根据具体内容情节,给与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失的,其损失价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排序。
(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弱的低值仪器,例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毁遗失必须严苛计价索赔。采用一年内按原价索赔,一年以上按计入固定资产后的价值索赔。凡属藏身者,除照原价索赔外,还要视情节酌定给与处分。
:
⑴损毁遗失零配件的,只排序零配件的损毁、遗失价值;
⑵局部损毁可以复原的,只排序修理费;
⑶损坏后质量显着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展开经济索赔外,还要给与行政处分。
、遗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当按新旧程度合理固定资产的残值排序;2年以内按原值排序;2~3年固定资产20%;3~5年固定资产30%;5~10年固定资产40%;10年以上固定资产50%。
,导致损毁、遗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索赔,并以情节酌定给与处分。
第四条处置办法
、遗失事故,采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对《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毁、遗失报告单》,快速查明情况和原因,看清责任,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展开处置。损毁、遗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出现其他重大事故,应当特别注意维护现场,由学院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非政府严苛的审查,立案处置。
: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明确提出意见,系部审核并继续执行,处理结果报学院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财产损失在1000―5000元间(含5000元)的由系部明确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继续执行,处理结果报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财产损失在5000―10000元间(含10000元)的由系部会同教务处明确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继续执行;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系部会同教务处明确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报主管院长审核,资产管理办公室继续执行。
,同意一次偿还债务或分期偿还债务。例如索赔人经济上绝无困难,可以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可以缓期偿还债务或免征。
,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偿还为止。
,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惜仪器设备方面绝无显出着成绩或存有其他很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明确提出书面提出申请,经学院资产主管部门或院长核准,可以免征其待交的赔偿金。
,(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办置管理实施办法》上缴学院财务处,用作仪器设备
维修
及补足。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颁布,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