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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阜阳市加快发展现代医药产业推进太和现代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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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阜阳市加快发展现代医药产业推进太和现代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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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阜阳市加快发展现代医药产业推进太和现代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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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加快发展现代医药产业
推进太和现代医药产业集
聚发展基地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加快发展现代医药产业,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15〕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加快推进太和现代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支持现代医药产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现代医药产业主要包括原料药与中间体、生物制药、化学制药、现代中药、药用保健品、药用辅料包材、医疗器械、制药设备等领域。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国家、省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历史机遇,坚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以重大项目为抓手,以技术和人才为支撑,着力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提升创新能力,着力完善产业配套,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集聚发展,努力把现代医药产业培育成为全市主导产业和重要增长点。
第三条 通过5年努力,在现代医药产业领域,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建设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平台,发展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知名品牌,重点推进太和现代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力争全市现代医药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加快把阜阳建成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现代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
第四条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编制市现代医药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厘清发展重点,明确发展任务,强化措施保障,引导产业健康较快发展。
第五条 设立阜阳市现代医药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自2015年起,市财政按省切块资金1:1配套落实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现代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核心环节重大项目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参股投资、贷款贴息、研发补助、以奖代补、发债补贴、担保贴费等方式,合理高效使用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现代医药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另行下达。
第六条 设立阜阳市现代医药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财政注资、引进社会资本等,设立现代医药产业发展基金,以参股方式,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增长潜力大的种子期、初创期现代医药企业发展。
第七条 有效整合优势资源。引导现代医药企业、优质资源向现代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集中,加快产业配套,强化企业协作,推动现代医药产业向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通过自主培育和招大引强,重点发展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大力支持一批技术突出、优势明显、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升规模。
第八条 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强现代医药产业项目调度,建立“四督四保”(督新建保开工、督续建保竣工、督竣工保达产、督储备保转化)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切实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项目开工率、竣工率、达产率和转化率。
建立现代医药产业重点项目库。围绕现代医药产业核心技术、关键环节和产业配套,认真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为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抓住国家、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强协调衔接,优先争取现代医药产业项目布局我市,优先获得国家、省资金支持。
市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现代医药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从投产之日起,国家项目3年内、省重点项目2年内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开辟现代医药产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提供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环评、能评、安评、股权代办等一站式、***服务。对列入省“861”计划的项目,在正式投产后,对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锁定国内外现代医药产业龙头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定向招商、产业链招商,着力引进一批能够形成产业集聚的大项目、好项目。支持国内外大型现代医药企业在我市组建研发中心、生产基地、销售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设立地区总部。
第十一条 鼓励阜阳籍在外创业和务工人员返乡投资兴办现代医药企业,支持在阜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作共建、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开展现代医药产业项目招商。
第十二条 引进的现代医药产业项目,优先落户太和现代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阜阳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阜政发〔2013〕28号)执行,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加大现代医药技术研发力度,制定产业技术路线图,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攻关活动,注重配套技术的系统集成,集中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产业共性技术瓶颈,提升现代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四条 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现代医药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现代医药产业创新平台,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先进技术研究院等,开展技术研发、检测实验等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 加快产业化步伐。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入现代医药企业并开展研发工作,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支持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产业化,推动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产业增长点。
第十六条 支持现代医药企业牵头承担“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申请各项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以及首次通过药品GMP认证生产线的现代医药企业,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3〕25号)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现代医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从事现代医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八条 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高度重视现代医药企业品牌创建,综合运用政策、资金、宣传等手段,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扩展。支持现代医药企业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及中国、省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现代医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纳入国家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对参加各类境内外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的现代医药企业的展位费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现代医药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条 改善金融服务质量。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等多种担保形式,扩大信贷投放规模。促进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发挥互联网金融普惠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设立续贷过桥资金,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开展“税融通”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保险资金参与现代医药产业发展。
按照《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阜政发〔2012〕8号),加强对拟上市或发债现代医药企业的筛选、培育和储备,帮助企业做好改制、辅导和上市或发债申报工作,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第二十一条 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方向、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现代医药产业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含)的,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对租用政府投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可以在3年内减收租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素质现代医药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和扶持力度,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和“百人计划”、“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为创新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妥善协调解决其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现代医药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工作期间按等额标准的50%补贴。
各级劳动就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要开设现代医药专业相关课程,加强现代医药产业适用型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全市现代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推进本地现代医药产业发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现代医药产业统计监测通报制度,定期分析、通报产业运行情况,为加强产业运行调度、完善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引导建立现代医药行业协会,参与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法规制定、规划编写、标准制定、技术和产品推广等工作。定期开展现代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
第二十六条 优先支持现代医药企业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创新、成果转化、购置研发设备、申报创新平台、引进人才等活动,本意见涉及但未明确的奖励或补助标准,按照《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阜发〔2014〕7号)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