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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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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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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营造我省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统一透明、规范有序的创业环境
(一)创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落实国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土地预审、环评、城市规划等事项同步放权。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制定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规则、流程和标准,实行“双随机”抽查、“互联网+监管”等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涉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清理取消各项不合规收费,进一步降低创业创新成本。(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
(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制定进程,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定期分行业公布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政策惩戒力度,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力度,清除设置行业壁垒、市场分割的规定和做法,打击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虚假宣传、仿冒、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开展电子营业执照试点,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提高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经营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加强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创业企业商标注册指导服务。推动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一体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办理协作通道。加强专业市场和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二、完善财税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市财政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对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设立创业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共同支持创业创新。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分类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省、市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创业培训、中介服务等给予适当补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
(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科技型、“专精特新”和获得“名牌产品(服务)”称号的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加对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采购额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远期约定购买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和投向创业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优惠支持,落实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积极争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试点政策惠及我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三、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一)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各类银行开发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点的结构性、复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股权、仓单、订单、应收账款和票据等质押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在有条件的设区市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新型专营机构,支持商业银行探索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引导河北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向县域及以下增设网点、延伸服务。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二)强化创业投资引导。加快组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发挥对接国家基金、引导社会基金、汇聚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团队,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投企业到我省发展。加快建立创业投资考核评价体系,不断完善政策支持、融资及退出、监管和预警等制度。建立省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协调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三)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鼓励保险业投资机构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开展市场化合作,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引导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开发区创业投资基金等。设立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聚合天使投资人、创业孵化等社会资本和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项目。发挥电商天使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小微电商企业加快发展。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来冀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河北保监局、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四)增强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成功的分别给予200万、200万、150万和30万元省级奖励。鼓励创业企业利用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债券创新品种。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等部门负责)
四、激发大众创业创新活力
(一)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支持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省内企业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对经原单位同意离岗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新创业。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创办科技型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二)鼓励海内外高端人才到我省创业。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到我省实施成果转化的项目,经评审后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回国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安排省、市财政资金补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列入省管优秀专家、青年拔尖人才、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三三三人才工程”、“双百双千”等人才工程支持。启动“外专百人计划”,大力引进各类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高端人才。放宽来冀外国专家永久居留证条件,列入省重点人才工程的外国专家,其本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
(三)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深入实施青年创业引领计划,省级设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基金,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对在省内注册公司、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经认定后给予一定比例资助。鼓励高等学校成立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创建大学生孵化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大学生创业有机结合。研究制定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合理设置创业创新学分,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支持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辅导服务,采取信息化手段实现大学生创业手续办理、岗位对接、政策享受、就业援助等全程化、网络化、便利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四)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和物流中心,带动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返乡创业聚集发展,每个县(市)重点建设一家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集群。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创建一批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鼓励创业意识领先、能力较强的农村青年,充分开发乡村潜在价值,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林下经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五)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人才自由流动。加强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转移接续制度。鼓励京津周边市、县(市、区)率先推进医疗保险、子女入学、户籍管理、证照资质等方面的互通互认改革,破除京津科技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的制度障碍。建立完善省、市、县人才需求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产业政策、发展重点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引导全省人才培养和流动方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
五、强化创业创新服务支撑
(一)加快发展大众创业平台。鼓励各类开发区、产业集群、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辅导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一批线上线下、孵化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鼓励各级政府盘活老旧厂房、闲置办公楼等设施,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特色优势企业,建设一批需求明确、特色鲜明的创业孵化器。吸引省外特别是京津投资主体来我省创建一批众创空间或设立分支机构,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直接纳入省级建设计划,优先予以支持。组建京津冀创业导师团,开展创业大讲堂、创业嘉年华、创客训练营等活动,对作出贡献突出的,纳入省级高层次创业人才管理序列。(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负责)
(二)建强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或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奖励。建设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公共研发平台,开展面向企业的社会化服务。充分利用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资源和研发条件,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加快构建京津冀“科技服务云”,实现“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天津市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科服网)”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
(三)促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加快构建河北省“互联网+”创业创新网络体系,集聚创业创新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深化与阿里巴巴、腾讯、浪潮、神州数码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合作,发挥其产业整合和技术优势,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计算、存贮和数据资源。建立完善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创业创新提供数据共享和高效服务,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创业创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四)打造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按照国家要求,加快编制实施京津冀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支持石家庄、保定、廊坊市与北京、天津市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创新改革试验,在创新创业体制机制方面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率先实现创新发展。研究制定促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托创新基础好、特色优势明显的产业园区、示范区等,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形成区域发展新动源。(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五)提升基层创业能力。完善和推广中小企业服务券制度,探索利用创业券、创新券等新方式,支持服务机构对创业者及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研发设计等公益性或低成本服务。鼓励开展各类创业创新讲座、论坛、培训、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公共服务和展示平台。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具有行业特点、与创业创新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建设一批创业创新教育实践平台和实训基地。实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农民。(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