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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134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xx市2007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土地面积:,、、、。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水田、旱地、园地、建设用地每亩补偿安置标准分别为20000元、18200元、14000元、18200元。
五、地上附着物经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
(二)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障:具体将按省关于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要求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08年3月18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叶塘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08年3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叶塘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