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页码,1/2
    【标题】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内容分类】  卫生医药
    【文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年04月10日
    【生效日期】  1999年05月0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做好动员和组织公
民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以及公
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健康适龄公民向血站自愿提供自身血液而不收取任何报酬的行为。血液是指血站
采集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机采成分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在预算中列一部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无偿献血活动的动员组织、献血
公民用血费用报销、献血先进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公民献血的组织与动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
    (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领导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对在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所属单位和
本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
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无偿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公民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测算本辖区年度用血量,制定当地公民献血计划。根据血站采供血要求,通知有关单
位按时完成献血任务,确保临床和急诊用血。
    (二)管理、组织、调配血源,管理《无偿献血证》和献血者档案。做好月、年度献血统计报表,定期向政府报告
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献血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广泛宣传献血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四)总结献血工作的经验。检查献血和医疗用血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
    (五)办理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