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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对民航的人、车、物安全检查做了明确规定,新规已于今年8月31日经过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一起来看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分享的专家解读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吧。
作为民航空防安全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民航安全检查的工作质量影响到民航空防安全的安全系数,事关国家安全,直接关系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民航安全检查工作,近日,最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发布,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则》共九章92条,分别就民航安全检查目的和适用范围、一般要求、民航安全检查机构运行、民航安全检查员、民航安全检查设备、民航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日前,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学者,就《规则》出台的背景、意义和特点以及社会和旅客关心的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记者:《规则》的修订基于怎样的背景?
答: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是1999年5月14日颁布、6月1日实施的,至今已有17年。近年来,一方面民航运输发展迅猛,特别是以2023年美国911事件为典型的国际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时有发生,民航空防安全日益重要,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成为民航空防安全地面防范关键和核心关口,对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2023年民航体制改革完成后,民航安全检查工作随之下放企业,民航行政机关与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1999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在航空安保管理任务、目标、方式等方面已经出现了滞后和脱节,需要重新对民航安全检查相关主体的职责进行定位确权。再者,近年来民航系统在保障重大安保活动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好的做法和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并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规则》的修订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保障民航运输空防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基于以上原因,民航局于2023年启动了的修订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行业内外意见并反复修改。《规则》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职责定位和主体责任,加强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行政监管,以有效保证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有法可依、权责明确、监督有力、处罚有据。可以说,最新修订的《规则》总结归纳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经验,固化并形成长效机制,更适应形势发展和变化要求,将有效推动民航安全检查专业化、职业化、科技化建设,更好的发挥民航安全检查这一核心关口的查控职能,保证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有效开展。
记者:近年来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经验在《规则》中有何体现?
答: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提炼了大量新的有效措施和做法,这些措施和做法在《规则》均有所体现,比如对民航安全检查的执行主体即民航安全检查机构的运行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提出了民航安全检查设备系统化管理的工作要求,针对近年来航空货邮安保风险固化了新的航空货邮安检的工作要求,梳理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中的特殊情形及处置原则等。
同时也请广大旅客注意,《规则》中有很多规定已经实行多年,并且一直在执行。严格来说,这些并非新规,只是第一次在修订中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呈现出来。比如,《规则》中的第35条对残疾人非公开检查的规定,这实际上是2023年奥运会期间民航局联合北京奥组委和中残联共同发布的《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残疾人航空运输政策》的延续。
明确主体权责构建安检安全信用制度
记者:安检工作具有法律授权的公权力属性,也与社会公众直接接触。《规则》在规范安检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上有哪些亮点?
答:《规则》梳理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涉及的主体,并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权责相适应的原则对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进行重新规范。
一是明确了民航安全检查机构负责民航安检工作,设立民航安全检查机构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民航安全检查机构的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对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能,目的就是着力解决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监督落实不力的问题。三是明确了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民航安全检查机构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的要求。
记者:对民航安检主体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规则》在法律层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规则》根据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职责定位,针对民航安全检查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规则》依据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任务,特别是结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科学设置了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章节,加大了处罚力度,突出主体责任、突出违法后果,保证规则要求能够切实落到实处,加强规章的实用性,保障措施落地,实现依法监管、依法执勤。
同时,《规则》还对旅客和其他安检相对人在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明确的处理意见,如旅客若有对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现场及民航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全检查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的等14种行为,将会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记者:民航安全检查和公众密切相关,刚才您也提到旅客这一主体对安检工作的配合至关重要。那么,《规则》明确的旅客权责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是一项依法开展的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执法性活动,它直接关系到对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限制,特别需要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因此,《规则》一方面通过对民航安全检查勤务标准的细化和规范明确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职责边限,告知社会公众的权利;另外一方面还强调了社会公众的配合义务,即强调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全检查机构开展工作。
特别是《规则》中明确,旅客如果有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全检查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现场秩序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旅客的违规行为会被记入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信用记录,有民航安全检查违规记录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可能会面临更加从严的检查措施。
借此机会,也呼吁广大旅客正确认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性质,在接受民航安全检查时,尊重民航安全检查从业人员、配合民航安全检查工作开展,这样既能维护公共安全,也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统一安检工作标准加强各方联动配合
记者:《规则》着力解决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上,有哪些新规定呢?
答:由于现行的《规则》在安检勤务方面规定只有13条,导致实际工作中各单位理解执行不一,旅客接受安检感受不一,影响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接受度。因此,《规则》用了一章36条(超过规则全文的三分之一篇幅)来详细规范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勤务标准,促进民航安全检查执勤执检的一致性。下一步,民航局有关部门还将根据《规则》的精神,修订出台相关配套性文件,以保证民航安全检查执检标准的统一和权威。
记者: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中经常能遇到一些特殊情况,《规则》对此有何规定?
答:应该说,在特殊情况处理上,《规则》更加突出了联勤联动配合。《规则》对民航安全检查现场面临的特殊情况进行了梳理分类,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置方式,进一步规范了民航安全检查特殊情况处置,突出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与机场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以充分发挥机场公安的执法效能,充分发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力量的合力,共同促进民航安全检查正常开展,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记者:近年来民航空防安全形势不断变化,考虑到未来各种不确定因素,《规则》在制定上留有裕度吗?
答:这的确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例如,近年来,民航空防安全形势不断变化,对民航空防安全威胁的因素呈现增长势头。有鉴于此,《规则》调整了禁限物品清单的形式,将原本作为现行的《规则》附件的禁限物品清单,在条款中明确授权民航局制定《民航禁限目录》并采用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和行业通告,增加了政策的灵活性,既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又适应了民航安保工作任务调整变化的需要。
此外,在互联网应用日益发达的今天,《规则》也为数字化乘机预留出更大空间。比如对旅客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的规定,考虑到登机牌无纸化和电子化发展趋势,《规则》通过第31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将传统的加盖安检验讫章的动作调整为加注安检验讫标识的方式,可以有效的满足登机牌电子化发展的需要。
2023年1月1日,石家庄机场安检将按照民航局要求,正式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6号)。新《规则》明确规定: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温馨提示:请旅客有序过检,耐心等待,待安检员检查完毕后放行。
同时,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检的旅客,新《规则》规定,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以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安检员实施。
温馨提示:如您携带贵重物品,或作为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残疾旅客,请及时告知安检人员,同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
新《规则》还明确规定,旅客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检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行为,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乘机安全,保障您的切身利益,请您配主动合安全检查。此外,安检提示旅客请文明过检。对于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的上述行为,石家庄机场安检将按照新《规则》标准,移交公安机关。
新《规则》第十条首次规定,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温馨提示:安检现场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允许拍照、摄像,请旅客自觉遵守。
新《规则》还详细列出了安检过程中安检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的14种情形。其中,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的等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是新规中新增的内容。
有三类物品是旅客经常随身携带,但却被明令禁止上飞机的:
第一种,是液体类,不仅包括酒、饮料、牛奶、旅客自带的茶水,还有冬天用来取暖的以液态物品作为填充物的小型暖手袋,以及用冰水作为保鲜剂的水果等。
第二种是利器类,有登山杖、玻璃刀、带有金属餐具的礼品盒等,此外,剃须刀、美工刀、女士用来修眉的专用修眉刀片、作为装饰摆件的工艺刀和手术刀等也属于利器。
第三种则是其他可能有危害性的物品,如打火机、玩具枪和***、空弹壳制作的工艺品和有强烈刺激性的胡椒粉、辣椒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