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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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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在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农业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职责,接受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市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知识产权、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产权交易管理细则,报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是依法批准设立,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三)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代办等服务;
(四)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应当搭建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发布、业务管理、网络竞价交易等核心功能。
市区(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生态园、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由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办理。
第八条县(市)应当整合现有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设立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加挂“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牌子,负责本辖区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
乡镇(涉农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以及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授权的其它服务。
第九条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到当地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在其服务窗口增加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项目,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并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查询交易标的权属提供便利。
在农村产权交易量达到一定规模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设立服务窗口,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十条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承诺遵守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四)承诺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符合会员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认可,可以成为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会员。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服务机构鼓励会员开展与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并对所属会员进行培训、管理、监督。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公布会员的名单,供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
(三)水域、滩涂养殖权;
(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农业装备所有权(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
(九)活体畜禽所有权;
(十)农产品期权;
(十一)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经纪会员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