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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起诉裁量权.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0/9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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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不起诉裁量权
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对案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权力,其实质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不起诉裁量权。由于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诉讼流向和实体处理,因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应如何定位,其范围大小,以及如何促使、保证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有效行使,从而实现该项权力的立法价值,是我们必须面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两***系在此问题上的不同做法及其原因的探寻,对我国面临问题作以尝试性的解答,希望能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重视,更好的完善和实施这一制度。
一、起诉裁量权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不起诉裁量权既可以表现为提起公诉,也可以表现为不起诉。在此意义上,不起诉裁量权也包含有起诉裁量的含义。但是,考虑到不起诉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已经具备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提起公诉已是应有之意,而不起诉则是作为对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的一种例外处理,所以,为了突出其包含的不起诉内容,故称之为不起诉裁量权.
不起诉裁量权是裁量权的一种。其内容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在我国,对于事实方面的裁量一般称之为事实认定。在本文中,不起诉裁量权不包括事实方面的判断,而仅指检察官在法律上对案件起诉与否的选择权,其基本内容是在提起公诉与不起诉之间进行选择。
不起诉裁量权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具备提起公诉的法定起诉条件。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国家尚不具有可以具体化的公诉权或者具体公诉权已经依法消灭,因此,只能作出不起诉(或不追诉)处理。此时,根本不存在起诉与否的选择当然也就谈不上不起诉裁量权了。所以说,尽管不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但是,并非所有的不起诉都是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的体现。
不起诉裁量权并非公诉权的必然内容,而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法律特别授予或认可的检察官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各国在公诉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分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两种。在奉行起诉法定主义的国家,尽管检察官的公诉权表现为决定起诉和不起诉两个方面,但是,在具体案件中,由于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只能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于已经具备基本起诉条件的案件则必须依法提起公诉,所以,公诉权在具体案件中只能表现为起诉或不起诉中的一种形式,检察官对于案件的处理不享有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智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在此意义上,起诉法定主义又包含有不起诉法定主义的要求。与此相对,在奉行起诉便宜主义的国家,尽管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同样不享有起诉与否的选择权,但是,对于已经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则有权根据自己对该案件的理解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可见,不起诉裁量权并非公诉权的必然内容,而是与起诉便宜主义密切相连的一种权力,只有在实行起诉便宜主义的国家,检察官才享有该项权力。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对待起诉便宜主义的态度直接决定着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将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其起诉的基本立场,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通常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且享有较大的自由。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奉行起诉法定主义,长期对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持否定态度,20世纪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性,但是,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