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规范执法操作,提高服务意识,推进和谐执法
——————从基层执法案例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概况与意义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兽医工作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案件是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表统计分析,从2006年到2010年,动物卫生监督的基层执法力量得到了很大的补充,县级派出机构和人员数量呈上升趋势,机构数量增加4942个,%, 人员数量增加8893个,%。5年间,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99258件。检查运载动物及产品的车辆约1366万辆,监管约95%的交易、仓储、加工动物及其产品的场点。监督无害化处理了630多万头病害动物,3000多万羽病害禽类和27000多吨病害动物产品。为维持动物产品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暴露的问题
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大发展的同时,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经验不足,业务水平有限,在监督执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了解地方执法水平,疫控中心09年向各省市征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共收到386个,通过对这些案件分类比对,归纳分析,看到了部分案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我们现在仅从案件查处与法律规定是否相符这点来探讨法律法规在基层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条混淆,断案不科学。
1、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概念混淆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78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经营、运输动物都需要附有检疫证明。在实际情况中“未附有检疫证明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有经过检疫,本身就没有检疫证明,即属于“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
”的情形。二是动物或动物产品已检疫并取得证明,但在运输、分销过程中,没有携带检疫证明。上述两种情形的违法行为虽然处罚额度一致,但是对于第一种情形还应该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补检。在实际执法特别是运输动物及其产品时,有的执法人员发现《动物检疫合格证》没有随货同行时,没有更进一步查清此批货物是否经过检疫,是否需要补检,只是满足于按照规定罚款了事,在货主缴纳完罚款后,货物直接放行。
2、运输、经营、屠宰病死动物和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尸体概念混淆。
运输、经营、屠宰病死动物和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尸体在《动物防疫法》中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对应法条第76 条、第75 条。前者处罚重,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后者处罚轻,要求对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在基层的执法中,运输、经营、屠宰病死动物的行为有时被当作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尸体。这种处理对于违法者而言,处罚力度过小,降低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不能形成威慑力,不利于保证食品安全。
例如某案例所述,一违法经营者私自收购运输大量死因不明的肉鸡被查获,监督执法人员按照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的条款处理货主。但在此案中,货主花钱收购动物尸体必然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