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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文物及陈列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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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文物及陈列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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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
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治理方法〔试行〕
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我校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治理,确保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安全、完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加强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治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升值潜力和利用价值。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治理要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精准、编目详明、档案完善、保管妥当、查用便利、操作标准。
其次条 标本、文物及陈设品使用单位必需建立以下制度:
〔一〕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二〕库房治理制度;〔三〕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四〕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等。
第三条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保管人员要尽量稳定,因各种缘由离职、离岗时,必需将所治理使用的资产、帐务及有关治理资料完整交付,并妥当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
其次章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接收、登记、建档
第四条 接收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时,接收单位治理员要逐件〔套〕填写登记表,使用部门登记入帐并归档保存。接收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时要同时收集相关原始资料,包括开掘记录、调查证明材料、收购发票及相关文字、图纸、音像资料等,治理员将
原始资料与帐目一并保管。
第五条接收单位对接收的标本、文物及陈设品要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展初步鉴定,提出分类、定名、定级初步意见。对于有价值的文物,经过初步鉴定后,应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组织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进展最终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为一级文物的,应报国家文物局确认。文物保藏单位应做好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日期、鉴定地点、鉴定人员、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等。
第六条标本、文物及陈设品保藏单位要建立《标本、文物及
陈设品总帐》和《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分类帐》。治理员要准时将接收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全部记录具体登入《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总帐》和《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分类帐》。
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帐目承受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保存治理。账目要登录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编号、名称、计件、计量、时代、现状、来源等具体信息。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帐目不得任意涂改,如确实需要订正,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在订正处用红色墨水划双线,线上方书写更正内容,并加盖更改人图章。
第七条标本、文物及陈设品保藏单位除登记《标本、文物及
陈设品总帐》等帐册外,还应配有相照顾片,具体描述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特征。文物和稀缺动植物标本〔包括已经灭亡的动植物标本和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标本以及难以采集的标本〕要记录历次专家鉴定意见、展览和争论提取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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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标本、文物及陈设品保藏单位应当建立标本、文物及
陈设品档案。原始资料、照片、说明材料、单据、提取记录、研究资料复印件、鉴定记录、化验单等与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有关的各种材料要准时整理归档。
标本、文物及陈设品保藏单位要将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按级归档,并报资产治理处备案;三级以上文物档案,报省文物局备案;一级文物档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章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库房治理
第九条 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经登记、编目、验收后,治理员要准时依据入库清单逐件、逐项清点核查入库。标本、文物及陈设品要分类入库排架,易折、易碎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及其附件要加包装,摆放时不能叠压和磕碰。柜橱应稳定摆放在库房内,按挨次编制柜号。文物和稀缺动植物标本应当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要依据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不同性能要
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或者措施。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其他有碍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安全的物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和防腐等工作,并常常检查,以防损坏和损失。
第四章 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出入库、注销与统计
第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鉴定、拍摄及其他缘由提取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要按规定办理出库、归还手续。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资产治理处和本单位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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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和校内借用一般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由单位主管领导
批准,校外借用需经资产治理处审核同意,借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借用稀缺动植物标本、文物和贵重陈设品须经资产治理处审核同意,方可借出;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提交国家文物局批准文件,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提交省文物局批准文件,借用文物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未建立文物档案、未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的文物不得借用。
〔二〕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借出时填写标本、文物及陈设品
提取单。借用人要逐件、逐项填写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提取单,借出与借入双方要认真核对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编号、名称、时间、尺寸、来源等工程,检查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完残程度。难以用文字表达清楚的损伤,可拍摄彩色照片为证。单位主管领导、提取人和治理员应共同在提取单上签字。
〔三〕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归还时,治理员要按提取单内容逐件逐项验收,在提取单上注明归还时间,并由治理员、提取人签名。如退还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时完残状况与提取单不符,管理员不能签收,由责任方书写状况报告,依据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级别和损害程度报相应级别的主管部门批示后,再进展签收并填写归还栏目,同时将伤状况在藏品档案上注明。
借出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安全保护由借用方负责。长期展出或因其它缘由较长时间借用的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借出单位要定期检查核对,对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安全进展监视。
第十二条因调拨、交换、剔除或因其他自然、人为因素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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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丧失的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应当注销。
注销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由治理员填写资产处置审批表,并附注销清单、鉴定意见、上级批准文件等材料,在《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总帐》和《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分类帐》上统一注销,注销时要注明注销时间、注销缘由和注销去向。注销凭据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统一编号报资产治理处审核并存档,本单位留存的档案要与注销前的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档案等一起保存,不得遗失。
注销一级文物,应当逐级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注销二、三级
文物和一般文物,应向省文物局申报,由省文物局组织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进展鉴定审核,并依据鉴定意见批准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治理员要定期对所保管的标本、文物及陈设品进展清点,做到帐、物相符。每年年终〔12月30日前〕治理员要统计各类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数据,编制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统计报表,一式两份,一份报资产治理处,一份本单位留存。
第五章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修复、处置
第十四条标本、文物及陈设品要定期检查,并实行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虫咬、腐烂、枯槁,以做到完好无损。对于损坏的标本、文物及陈设品,修复前、后均应对其进展拍摄。修复时应尽量保持其原貌,不得造成二次损害。
第十五条 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处置必需组织专家进展论证
和技术鉴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严格依据《德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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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物资设备报废处置方法》执行。处置的收入,应准时足额上缴
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学校鼓舞各单位和教职工广泛收集标本、文物及有价值的陈设品。
教职工通过公费在国内外考察、访问、学****等形式采集、获赠的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应上交学校。各单位组织学生野外实****和课题组成员因担当工程进展野外工作、考察、访问、学****等所带回的标本、文物及陈设品也应上交学校。
欢送社会各界人士和本单位教职工向学校捐赠保存完好的珍
贵标本、文物及陈设品。学校依据所需标本、文物及陈设品的稀缺程度、质量、价值、贵重级别以及其它具体状况赐予个人嘉奖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七条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标本、文物及陈设品损毁和丧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资产治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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