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如何做好开标现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开标环节作为招投标程序中最能体现“公开”原则的环节,既是招投标各方主体最关注的环节,也是树立招投标工作对外良好形象的集中体现。开标现场犹如投标人能否中标的竞技场,参会人员多、管理难度大,开标现场既有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又有现场监管和服务人员,如何做好开标现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最大限度避免人为干扰因素,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秩序,显得十分重要,也值得每一位招投标从业人员认真思考和探讨。
充分认识做好开标现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应该说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树立单位良好对外形象至关重要,是打造一流招投标服务平台的重要环节和对外窗口。规范是前提,服务是保障,只有不断加强开标现场的管理和服务,才能更好的实现打造一流招标投标服务平台的目标。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对开标程序进行规定,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政府采购程序,但所介绍的只是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各种程序。在这一章节的10个程序性条款中,我们既看不到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也看不到邀请招标的开标程序,更看不到竞争性谈判的开标程序,应该说,从狭义的法律角度来讲,法律对政府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没有做出规定,但财政部18号令等规章中对开标程序有具体规定。这里就《招标投标法》对开标工作的法律规定进行如下探讨:
一、开标工作的法律规定
招投标法对开标工作规定“三条内容”: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公开进行(第34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35条)、开标应当遵守的基本程序(第36条)。
招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本条是关于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的规定。这一规定包含四层意思:
(1)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
(2)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实践中,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把关上很到位。但对于开标时间的把握上还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会经常遇到招标人迟到、主要监督人员未到场、工作人员现场工作衔接等问题,导致实际开标时间延迟。应该说,只要是合理的时间间隔,不影响整个开标程序的合法性,但对开标工作的严肃性必将产生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必须在开标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开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一致就是违法。
(3)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谓公开进行,就是开标活动应当向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应当使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到场参加开标。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开开标,才能体现和维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4)招标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开标地点,则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3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条款要求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本条是关于开标主持人与参加人的规定。
(1)开标由招标人负责主持。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当然得自行主持开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招标合同的约定负责主持开标事宜。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参加开标,以监督开标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是,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招标人主持开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规定进行。包括:应按照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布开标开始;核对出席开标的投标人身份和出席人数;安排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指定工作人员监督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维护开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等。
(2)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确保开标在所有投标人的参与、监督下,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参加开标是每一投标人的法定权利,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任何投标人参加开标。
招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本条对于开标作了3款规定:
一是开标的程序。
本条对于开标的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
(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人数较少时,可由投标人自行检查;投标人数较多时,也可以由投标人推举代表进行检查。招标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公证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