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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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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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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页码,1/2
    【标题】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内容分类】  农业
    【文号】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  1997年11月25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
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
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
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章名】  第二章  划  定
    第七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农田保
护区划定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划定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科学合理的确定。全省划定
面积不少于3800万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时,应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并逐级分解
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食、棉花、油料、糖料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新增的水浇浇地和梯田;
    (三)城镇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入的其他耕地。
    第十一条  划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