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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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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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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修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颁布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2002-03-30 1997年11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划定第七条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划定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科学合理的确定。全省划定面积不少于3800万亩。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时,应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并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食、棉花、油料、糖料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新增的水浇浇地和梯田; (三)城镇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入的其他耕地。第十一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 (一)水浇地、旱塬地、梯田等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集中连片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沟坝地、压砂地、河滩地等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落实到区片或地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图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块分布状况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原承包者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