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页码,1/3
    【标题】      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农业
    【文号】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年07月29日
    【生效日期】  1995年07月29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四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五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六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农
村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其成员及其他承包者之间就集体
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生产资料)确立承包经营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者订立的耕地、荒地、林地、果
园、养殖水面、草场、农机具、小型水利设施、村(社)集体企业等承包合同。
    第四条  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站负责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
    县(市、区)、乡(镇)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村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小组。
    第五条  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
    (三)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调解、处理承包合同纠纷;
    (四)监督、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确认无效合同;
    (五)建立、保管承包合同档案;
    (六)培训承包合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是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章名】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七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兼顾等互利、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办法须经社员(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包合同的名称,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包的生产项目、生产资料的数量、价值及管理使用办法和承包期限,集体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
式;
    (三)承包方应缴的税金,承担的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或承包费,提供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数量;
    (四)承包方对承包生产资料的保护责任;
    (五)发包方向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