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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科目有哪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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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科目有哪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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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科目有哪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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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一、财政部在(财会[2004]7号)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
位)会计科目。分为四大类共48个。
2、负债类: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
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长期借
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等12个科目;
3、净资产类:包括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等2个科目
4、收入费用类: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
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业务活动成本、
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11个科目。
二、制度中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名称。并对每个会计科目
的使用进行了说明。
民办非企业,属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
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会计分录是指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指明应借、应贷账户的方向、
账户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会计分录。简称分录。会计分录是由应借
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按照所涉
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简单会计分录
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
的会计分录;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
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单位
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
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
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依据据。其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
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
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
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
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
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
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
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
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
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
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
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
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
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
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三、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
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
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
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
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
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
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
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
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
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
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
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
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
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
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
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
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
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
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
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
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