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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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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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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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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矿***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治理工作,提高煤矿***治理工作水平,有效防和遏制重特大
***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
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突出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境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
监理、科研院所、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以***地质和通风系
统为基础,以***抽采为重点,以安全监控系统为保障,强化制度措施落实,推进综合
治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科技、投入、管理、素质”并重,保证***治理措施的落
实,把***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瓦
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治理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及隐患整
改。
矿井应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是
***治理工作的第一技术责任人。高***、煤与***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
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
高***、突出矿井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须设地测副总工程师(可由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兼任)。
.:.
.
第七条突出矿井须设置专门***防治机构,建立通风、防突、抽采、监控专业队伍,各
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
新招录的从事***检查、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抽采、防突等特种作业人员,
应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中)及以上学历。
防突预测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制度。
(一)***治理指标及考核制度。确定年度的***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工程量、
***治理巷道工程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治理指标,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高***、突出矿井***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根据矿井***灾害实际
制定针对性防措施,采掘工作面逐面制定***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三)***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排查事
故隐患,总结***综合治理工作;矿井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
通三防”会议,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突出矿井应专题研
究防突工作。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
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甲烷浓度≥%的,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安全副
经理负责组织追查;-%的,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其他情况由矿井总
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五)突出矿井防突预警制度。根据***压力、***含量、***涌出量变化、区域预测、
区域措施实施等情况进行分级预警,采取不同措施分级处置。
(六)***动态分析、处置制度。低***矿井每周、高***和突出矿井每日由矿井总工
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技术、地质、通风、防突和安全监控等部门人员
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涌出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相应
措施处理。
(七)自然发火分级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根据煤层
自然发火等级、采空区自然发火情况、采煤方法、巷道布置等进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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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生产调度与安全监控联合值守应急处置制度。调度员与安全监控人员应联合
值守,根据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井下作业人员“一通三防”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
育培训。防突预测工每年应参加由煤矿企业组织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周。有突出
矿井的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防突知识培训专项检查和防突预测工实际操作技能
演练。
第十条对煤层***压力≥2MPa、埋深>800m且无保护层开采的,经专家论证现有技
术不能满足***防治需要、安全风险不可控的矿井,应划定禁采区或缓采区。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综合治理专项资
金,专款专用;合理确定***治理科研费用使用比例,保证***治理科研投入;积极谋
划、筛选符合要求的***治理技术改造项目,争取国家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第三章通风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含在建)须设立专用回风井。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须实现全风压通风。进入三期工程前,须在地
面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第十三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须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回风应直接进入主要回
风巷或总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上(下)山巷道须按采区设计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在上(下)山巷道设置
通风设施形成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他巷道;准备采区须在采区巷
道按设计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工作面顶、底板***抽采巷除外);
采区按设计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
采掘工作面回风应进入本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安装除外),对非易自燃煤层、非突出煤
层采掘工作面采用Y型通风方式需跨采区通风的,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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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不得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煤
层风化带区域、保护层开采后确认保护效果有效的被保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中底区、
沿空掘进已卸压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除外,但须制定安全措施。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2个采掘工作面共用与专用回风巷相连的一段巷
道按采区专用回风巷管理。
第十五条高***矿井采煤工作面或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不得串入其他采掘工作面。采
区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
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1次,但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采区新区段的掘进巷道,须首先构建回风系统。
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设置联络巷,确需设置的,低***矿井须经矿
井总工程师审批,高***、突出矿井须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七条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清挖水仓除外)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
双电源、自动切换”。
安设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应符合规定(安全监控分站电源取自局部通风机电源除外)。
对旋局部通风机两级均应实现甲烷电、风电闭锁。
第十八条矿井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确需使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巷道
严禁使用风障(风帘)控制风量。
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包括非电动)处理回风隅角***。
第十九条矿井应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应分
别作多台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演****和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反风演****不要求每台备用风
机都进行反风),并应分别观测其反风效果。
通风系统特别复杂、反风确有可能造成灾害,不宜进行反风演****的,每年由煤矿企业总
工程师批准,并按时检查反风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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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突出煤层(含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除尘风机。
其他地点使用除尘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应保证局部通风机的出风口与除尘风机的出风口
之间的距离≤30m,此段巷道风速达不到要求的,须加装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值均
设为≥%,断电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矿井***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发生***动力现象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相邻矿井(共同边界)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
的;
(三)煤层***压力P≥。
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第二十二条低***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含量和原始***压力。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延深≥50m时,
须测定煤层***压力、煤层***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放散初速度、坚固性
系数、***吸附常数等参数。***参数测点布置应沿煤层走向每500m、垂深每50m至
少布置1个;预测地质单元***参数测点布置沿走向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
并有测点位于工程垂深最低位置。
开采围距开采煤层<10m的不开采煤层(厚度≥),应测定煤层原始***含量和
原始***压力。
第二十三条高***、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须同时编制***
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煤矿企业批准。
.:.
.
***防治规划应做到精排1年、细排3年、规划5年,超前实施区域***治理工程,为
***治理在时间和空间上提供保证。
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应以***治理五年规划为基础。
第二十四条低***、高***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综合治理专项设计,突出
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十五条专职***检查工的检查围只包含本工作面和进、出工作面沿途。
第二十六条矿井应加强***治理重点环节现场管理。***排放、巷道贯通、揭露突出
煤层、火区封闭和启封等重点环节须有矿领导带班。
矿井***排放实行分级负责制。排放区域甲烷浓度≤%的,由矿领导带班排放;排放
区域甲烷浓度>%或启封不存在火区及高温点的封闭区域,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
织、矿领导带班,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排放***前向煤矿企业调度报告;启封、
缩封火区及高温点的,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煤矿企业领导带班,矿山救护队实施。
第五章***抽采
第二十七条***抽采矿井应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
衡,***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抽采矿井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
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矿井应保证***抽采量、***风排量、残余可解吸***量“三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抽采矿井须建立***抽采管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中甲烷浓度、
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参数以及设备的开停状态,具备自动统计抽采纯量和累
计抽采量功能。***抽采参数监控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或接入安全监控系
统),并能实时传输抽采管网的监控参数。
***抽采矿井须装备钻孔测斜仪和***抽采综合参数测定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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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抽煤层***评价单元,
须安装***抽采自动和人工计量装置,实现连续自动计量。
***抽采量及预抽效果评价须依据抽采自动计量数据,自动计量与人工计量数据每周至
少进行1次比对,误差>5%时以低值数据为准计入评价。
第三十条***抽采矿井应试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方法条件下的煤层***抽采效果,
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煤层***抽采超前时间。
煤矿企业应明确本单位预抽评价单元最小区段长度和预抽钻孔最短抽采时间。
第三十一条抽采***钻孔设计须依据经考察的钻孔抽采半径设计,钻孔控制围和间距
须符合规定,确保矿井抽采能力、抽采时间、抽采率最大化。
钻孔设计包含柱状图、钻孔布置平面图、剖面图、断面图(所有图纸须按比例绘制)、
每个钻孔的参数(孔径、开孔位置、方位角、倾角、孔深、终孔位置)、钻孔预计见煤、
岩长度,须在钻孔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封孔工艺和参数。
第三十二条***抽采钻孔施工应符合设计参数要求,钻孔施工过程应做好记录,松软
煤层钻进应全程下护孔套管,每个钻孔施工完毕后须进行验收,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
参数分析对比,发现钻孔控制围或间距不符合设计应及时补打钻孔,严禁出现抽采“空
白带”。
***抽采钻孔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应准确
记录钻孔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
且竣工资料应保存至钻孔施工地点采掘活动结束。
第三十三条***抽采矿井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抽采效率和抽采***浓度。
***抽采矿井首次采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深孔爆破等增透技术装备,须制定相应安
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并进行效果考察。
第三十四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采煤工作面***预抽达标评判:
,其有效控制围钻孔间距、抽采时
间、布孔均匀程度、评判单元长度满足设计要求。
***压力Pc和煤层残余***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
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Wc<,且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
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每一预抽评价单元区段长度、钻孔预抽时间不小于煤矿企业规定或一
次评价。
***量、工作面***抽采率符合表1或表2要求。
***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量(m3/t)
≤1000≤8
1001~2500≤7
2501~4000≤6
4001~6000≤
6001~8000≤5
8001~10000≤
>10000≤4
***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涌出量Q(m3/min)工作面***抽采率(%)
5≤Q<10≥20
10≤Q<20≥30
20≤Q<40≥40
40≤Q<70≥50
.:.
.
70≤Q<100≥60
100≤Q≥70
≤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回风隅角甲烷浓度<%。
(二)被保护层采煤工作面***抽采效果评判:
。对保护效果检验和保护围实
际考察结果,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适用于矿井其他区域地质条件无变化的同一被保
护层。
,测定点均匀布置。实测的煤层残余***压力Pc或
煤层残余***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
Pc<<,且测定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量、工作面***抽采率符合表1或表2要求。
≤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回风隅角甲烷浓度<%。
(三)煤巷掘进条带***预抽达标评判:
,其有效控制围、钻孔间距、抽采
时间、布孔均匀程度、评判单元长度等满足设计要求。
,每一预抽评价单元区段长度、钻孔预抽时间不小于煤矿企业规定或一次
评价。
***压力Pc和煤层残余***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
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Wc<,且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
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4m/s、回风流中***浓度<%。预测巷道掘进期间绝对***涌出
量>3m3/min的,应制定***抽采措施。
(四)被保护层掘进***抽采效果评判:
.:.
.
。对保护效果检验和保护围实际考
察结果,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适用于矿井其他区域地质条件无变化的同一被保护
层。
,具备条件时测定点均匀布置。实测的煤层
残余***压力Pc或煤层残余***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
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且测定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
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涌出量>3m3/min的,应制定***抽采措施。
≤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
(五)井巷揭煤***预抽达标评判:
,其有效控制围、钻孔间距、抽采
时间、布孔均匀程度满足设计要求。
***压力Pc或煤层残余***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
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且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
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预抽评价钻孔最短抽采时间不小于煤矿企业规定。邻近巷道或其
他地点施工预抽钻孔的,揭煤期间保持连续抽采。
≤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
第三十五条突出矿井的非突煤层和高***矿井的开采煤层,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
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预抽孔施工后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分析对比,其有效控制围、钻孔间距、抽采
时间、布孔均匀程度、评判单元长度等满足设计要求。
(二)实测或预抽后采掘工作面区域煤层残余***压力Pc<***含
量Wc<;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
.
(三)采煤工作面煤的可解吸***量、工作面***抽采率符合表1或表2要求。预测巷
道掘进期间绝对***涌出量>3m3/min的或工作面回采期间绝对***涌出量>
5m3/min的,应制定***抽采措施。
(四)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浓
度<%。
第三十六条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审批,报煤矿企业备案。
第六章防治煤与***突出
第三十七条采掘作业前,须查明***地质情况,编制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负
责组织审查,并将***地质情况绘制到矿井***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上。未查明***地
质情况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十八条突出矿井应按月编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
防突预测图编制应以***地质图为基础,包括经预测的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周边采掘
工作面及应力集中采掘工作面情况、通风系统、采取的防突措施及测定的防突指标等容。
防突预测图由矿井地质、防突部门共同编制,矿井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
副总工程师审查,并报煤矿企业备案。防突预测图应悬挂在井下对应的作业地点。
高***、突出矿井应在采掘工作面局部放大图(生产指挥图、采掘工程交换图)上增加
绘制***地质容,绘制岩浆侵入围、保护层的保护围、抽采达标围、原始***压力、原
始***含量、抽采达标主要测点参数。
第三十九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根据所属矿井煤层的不同状况,确定符合实际的
防突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的确定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考察,也可委
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批复。考察工作应涵
盖《防治煤与***突出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所有方法,并通过实测数据来确认
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
.:.
.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应符合矿井实际。凡出现***动力现象或发
生煤与***突出事故时,之前测定的敏感指标不超标的,须重新考察确立敏感指标及其
临界值。
第四十条矿井发生突出、压出、倾出***动力现象时,须在24小时报告当地煤炭行业
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保留发生***动力现象后的现场,实时监测瓦
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甲烷浓度及其变化规律。
第四十一条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须执行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并保
证连续和规模开采。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须经专家论证,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
准。
第四十二条突出煤层不得采用本巷道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的区域防突措施。
钻孔可以一次贯穿的小构造区段(一般应≤60m),可采取顺层钻孔预抽***的区域防
突措施,并对预抽区域进行整体一次性效果检验和抽采效果评价。
第四十三条高***、突出矿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层前,须测定***基础参数。经测定有一
项指标达到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或有***动力现象的、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是突出煤层或
曾出现***动力现象的,在揭露该煤层前,应按规定编制揭露煤层设计,经煤矿企业批
准后实施。
高***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须执行局部综
合防突措施,同时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
第四十四条矿井应开展防突预警工作,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断层、褶曲、
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
掘工作面遇煤层中的断层等区域构造造成工作面本煤层完全消失变成全岩,再次进入煤
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二)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向距离<10m
时(在地质构造复杂带为<20m时),须先探后掘;法向距离≤7m时,执行石门揭煤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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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突出煤层相邻的2个采掘工作面可能造成的应力集中围应进行考察,确定最
小影响间距;尚未进行考察的,相向(背向)掘进工作面间距≥60m,相向(背向)回
采和掘进工作面间距≥100m。
(四)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作业,避免
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进行巷道贯通施工。
第四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煤层残余***含量或残余***压力指
标。在区域防突措施控制围的突出煤层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6个月未掘进的,应
重新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采取预抽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按区域验证有突
出危险处理,直接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十七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至少采用1种具备储
存、显示功能的仪器,设备储存的数据保持2天以上。具备打印功能的,其检测报告须
附打印清单。
第四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或突出矿井须建立***实验室,能够测定包括煤层瓦
斯含量(W)、***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放散初速度(Δp)、
钻屑***解吸指标(K1)、(Δh2)、钻孔***涌出初速度(q)等参数。
第七章安全监控
第四十九条煤矿企业、矿井须做到安全监控系统装备齐全、功能完善、数据准确、断
电可靠、处置迅速。
新建矿井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须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进入二期工程后须安装
使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十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实时向煤矿企业、煤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传监控数据。严禁人为切断数据上传和采用数据过滤、压缩、后台
处理等手段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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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在以下场所应增设甲烷传感器:
(一)施工防突钻孔时,须在钻机下风侧5-10m处安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浓度设
置≥%、断电点浓度设置≥%,断电围为打钻地点20m围及其下风侧的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二)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空、施工钻孔的钻场、距突出煤层法向距
离<15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
度、断电浓度由矿井总工程师确定。
(三)开采突出煤层的采区进风巷。
(四)正常进行作业活动的生产区域封闭墙甲烷浓度>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设置为≥%。
第五十二条备用工作面从切眼扩巷开始,按采煤工作面标准设置甲烷传感器(隅角可暂
不设置);收尾工作面在处于全风压通风期间,按采煤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五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设置≥%、断电浓度设置≥
%。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距切顶线≤,距顶板≤,距巷壁≥

第五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回风甲烷传感器传感器(T2)、突出矿井
的采煤工作面按规定应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应实现本地设备断电功能。
第五十五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每2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八章防灭火
第五十六条凡经鉴定属于容易自燃、自燃或有自燃征兆的煤层,均属自燃煤层。鉴定为
容易自燃煤层和自燃煤层的不得降低自燃倾向性等级。
第五十七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须建立灌浆或注氮防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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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须制定以灌浆或注氮为主的两种以上
综合防灭火措施。
第五十八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进行煤层自然发火气体分析,确定各煤层
的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其临界值,完善自然发火指标体系。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其临界
值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企业或矿井须配备气相色谱仪。
第五十九条采空区密闭墙按防火墙构筑管理,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应构筑2道,2道
之间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生产区域容易自燃煤层采空区密闭墙外应设置CO传感器(已连接束管防火监测系统的
除外)。
矿井应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在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填绘。
第九章监管监察
第六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建设
项目,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企业***
综合治理的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煤矿企业***综合治理行为;对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综合治理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加强***等级鉴定结果的审
核和动态监管监察,发现鉴定中弄虚作假、***等级应升级未升级的,应严肃追究有关
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加强高***、突出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