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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
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
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
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
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
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
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
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和训练;
(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
应急疏散演练;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
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
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办公楼、俱乐部、报告厅、活动中心、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液化气站、燃气锅炉房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作业现场;
(四)档案室、机房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
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
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
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和场所防火防爆;专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其他必
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
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
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
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
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和灭
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
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各单位应当为公
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季度进行
:.
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其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
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等设置情况;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
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
单位进行整改,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
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
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
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
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道至少每
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负责人每月对消防设施、器
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开展HSE审核和检查时,应对消防安全工作进
行督导和检查。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
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
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
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
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
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
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
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工整改。
:.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通过“”消防日等多种活动宣传防火、灭火、
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
防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单位至少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
:.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公众聚集场所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五)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消防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并通过应
急演练对联动效果进行检验,确保联动机制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按照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
织一次演练,演练要留有演练记录。
第八章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办公和生产场所、居民住宅及承包商施工现场发生火灾
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管理规定》进行应急处置,逐级报
告。
第九章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
文件、资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
修保养记录;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和评价记录;
:.
(七)火灾情况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