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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沙坪坝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我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使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高
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及时有效地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
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及中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是指各社
区、行政村专职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并由区
民政局统一安排,由财政负担工资并缴纳五险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人员聘用
第三条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社会救助工
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
正派,身体健康。
(二)有本区城市或农村户口,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
学历,男同志60周岁以内,女同志50周岁以内。:.
(三)有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资格证书和实际工作能
力;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择优录取,做到凡进必考。
(四)到社区见习的大学毕业生,特别优秀的,有意从
事社会救助工作的,可直接吸纳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按照以下操作程序。
1、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镇辖区人数和社会救助工作量
等情况,统一安排各街、镇工作人员数量。
2、各街、镇将需要招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所
在社区以多种方式向辖区内群众公告,原则上每个社区1-2
人。
3、个别社区进行人员调整,需要重新招用人员时,应
先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同意后,再将聘用人员的
数量和所在社区向辖区内群众公告。
3、各街、镇按照谁用人谁招聘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报
名人员组织实施考试,把好用人入口关,对考试合格人员进
行聘用。
4、将新聘用人员花名册报区民政局备案。花名册应包
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安排社区、
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第三章合同签定
第五条各街、镇应与聘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签订劳
动合同,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合同范本,结
3:.
合各街、镇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和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聘用
劳动合同书,与拟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街、镇或社区
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聘用人员的姓名、住址
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聘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报酬;社
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各街、镇根据聘用人员的具
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对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
度,试用期依合同期限决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
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内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可解
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应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
现,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双方愿
意续聘的,可续签聘用合同;终止、续签合同需同时报区民
政局、区财政局备案。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区民
政局、区财政局备案备案后,可变更或解除。
第九条聘用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
第十条街、镇、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
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聘用人
员合法权益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镇、社区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镇、社区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聘用
人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因组建规模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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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性聘用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
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后,如本人愿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不设定试用期,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聘用。
第四章经费来源和待遇
第十五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经费包括基本工
资,代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保险,奖励
经费、工作经等几大类构成,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根据沙坪坝区经济发
展、物价水平情况视情况商定,适时调整。区财政局依据区
民政局核准的人员数量和标准按月拨付经费到区民政局,由
区民政局拨付到各街、镇。
第十七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由各街、镇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的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承担单
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拨付,个人应缴部分自理。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患病或非
因工(公)负伤,医疗期限及有关待遇参照《企业职工患病
或非工(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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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各街、镇可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规定发给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基层社
会救助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参照《关于调
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
劳社政字[2004]34号)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
属救济费。
第十九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公)
负伤,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报销其医疗费用。医疗终
结后,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参照该条例有关条款给予
相应待遇。因工(公)死亡的,参照该条例有关条款,发给
其家属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
第二十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婚假、丧假三天、生育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层社会救助作人员归口其社区所属街、
镇统一管理,区民政局有权根据全区情况进行调配。对不能
胜任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街、镇有权进行重新选聘工
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把好用人关,对新聘用的基层社会救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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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一律考试后择优录取,做到凡进必考。
第二十三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一)建立定期学习制度。从区、街(镇)、社区(村)
三个层面,分别组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学习政策、文件,
区民政局每月拟定出学习重点,各街(镇)、社区(村)每
周安排一次以上的学习时间,定期组织学习社会救助相关政
策。
(二)建立实战模拟学习制度。各街、镇要定期组织辖
区内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实战模拟培训学习,每年不
得少于2次,模拟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具体实例,测试基层社
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和临场应变能力。
(三)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区民政局每年组织1次全区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救
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具体政策内容进
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
工作人员业务监督,在每个社区聘5人以上的社会救助群众
监督员,让群众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六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辖区内最
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1、负责主动向群众宣传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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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掌握政策法规,同时做好政策咨询、解释工作。
2、负责对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3、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4、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
5、负责承办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评议审查和上报工作;
6、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7、负责对及时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条件的城乡居民办
理手续。
8、负责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
事件;
9、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做好低
保与就业联动工作。
10、负责社会救助基础资料的整理和完善、台帐建立、
数据录入、档案资料保管等工作。
11、负责有关社会救助情况和数据上报工作。
12、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程
序。
1、接收本辖区城乡居民提出的社会救助申请,及时了
解情况,对符合城市社会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及时按工作程
序审批。
9:.
2、严格执行市、区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通过入
户调查、邻里访问、社区听证、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
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弄虚作假。不
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办理社会救助待遇。
3、坚持公开透明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救助对象、
救助资金和救助标准三公开,对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
因就业等原因导致收入增加的,应及时调整直至取消收入变
化的救助户的救助资格,对取消救助的,填写取消通知书一
式三份社区、社区、本人各一份,对因病死亡的人员要及时
取消,对搬迁到其它社区的救助对象应及时迁出,切实做好
各项具体工作。
4、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就业,通过就业逐
步改善生活状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救助对象给予必要扶
持。
5、认真落实救助对象在低保、医疗、临时救助以及住
房、教育等方面的社会救助等政策。
6、严格遵守救助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严禁营私舞弊,
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11、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科学化、规
范化管理救助对象档案。
12、对社区内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检查,并提出调整
救助待遇意见。
13、积极组织社区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
公益性或低偿性劳动。
14、对救助家庭实行明察暗访制度,常期补助对象实行
每季度查访一次,每年上户明察一次,非常期补助的对象每
季度至少暗访二次,上户明察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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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申报城乡低保的人员必须经过社区听证会通过,
其他救助必须通过方能上报,并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
督。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实行考核制度。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的工作纳入对各街、镇的工作业绩考核范围,同时,制定考
核细则,对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年终评比,奖勤罚懒,形成激
励机制,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提
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考核包括日常
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采取以街、
镇考核与区民政局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
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辖区内群众满意度作为参考
标准,对连续2年在所在街、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考核中位
居末位的,实行末位淘汰制。
第二十八条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客观
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在合同期内要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和义务。有违法、违纪、违章现象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与单位在履行合
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由自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
11:.
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
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所在
街、镇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
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O一
O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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